故意伤害|律师谈“女子被婆家虐死案”:死前多次被打 应起诉故意伤害

山东省德州市女子方某洋因不能怀孕被公婆和丈夫虐待致死 , 禹城市法院一审从轻处罚 , 德州中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 此案的一审量刑引起法律界热议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方某洋一方的代理律师张金武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 , 三名被告均以虐待罪被判刑 。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林(方某洋的公公)犯虐待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英(方某洋的婆婆)犯虐待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方某洋的丈夫)犯虐待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三年 。
张金武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 , 他们坚持被告人应当有两个罪名——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 。 此外 , 要求被告向受害人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生活费 。
多位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 , 该案在一审判决上 , 法院对三被告量刑较轻 , 和其恶劣行径不能相匹配 , 建议增加量刑 。 也有律师表示 , 被害人去世当天就被多次持棍殴打 , 应当追究被告除虐待之外的故意伤害行为 。
律师:主动实施的伤害行为应当与虐待罪并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 , 该案在一审判决上 , 法院对三被告刑罚均偏低 , 和其恶劣行径不能相匹配 , 建议增加量刑 。
一审判决书中提及 , 被告人张某林为泄私愤 , 多次虐待殴打被害人方某洋 , 且多次在酒后 , 下手无轻重 , 不仅动手还多次使用木棍等足以致人身体损害的工具 , 被害人死亡当日 , 被告人张某林殴打被害人超过三次 。 被告人刘某英亦多次虐待被害人 , 虐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冻饿、打脸、用木棍抽打、捅戳被害人脸部、颈部等 , 通过这些直接的虐待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不同程度的长期损害 。 被告人张某(方某洋的丈夫)作为被害人丈夫 , 不仅未尽到救助、扶助、制止他人殴打被害人等义务 , 还多次主动动手殴打虐待被害人 , 且次数较多 , 足以造成被害人心理、人身受损的结果 。
赵良善认为 , 三被告长期的虐待、殴打行为 , 造成被害人方某洋长期营养不良、身心受损 , 身体多处受伤 , 最终死亡 , 被害人方某洋系被虐待致死的典型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虐待家庭成员 , 情节恶劣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被告行为非常恶劣 , 且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 造成了尚在芳华年龄的被害人死亡 , 应当在两年到七年的法定量刑内 , 按照较重的刑期处理 。
北京赵鹏律师事务所赵鹏律师告诉澎湃新闻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是告诉才处理 , 并规定了公诉例外情形 。
赵鹏称 , 虐待致死一般是指只实施虐待行为 , 主观没有伤害或者杀人故意 , 仅是因虐待行为发生死亡后果 , 比如不给饭吃营养不良致死 , 或者被害人不堪虐待自杀等 , 而被告主动实施的伤害行为应该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定罪与虐待数罪并罚 。
赵鹏分析 , 对于虐待罪的处罚应做到与罪刑相适应 , 把轻微虐待和情节严重、长时间 , 手段残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分开来;还要区分行为目的 , 加害者到底仅是虐待 , 还是预见到了行为会发生死伤的严重后果仍实施伤害行为 , 如果是后者就应按虐待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进行数罪并罚 。
长期专注于家暴案件的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万薇告诉澎湃新闻 , 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两者之间最大差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 。 主观方面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 , 要根据其客观实施的行为来判断的 。
万薇称 , 在本案中 , 被害人去世当天就被多次持棍殴打 , 还被殴打了头部 , 还有让头部磕到地面行为 , 从这个行为来讲 , 已经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
据山东商报此前报道 , 方某洋于2019年1月31日18时左右死亡 。 公婆供述 , 当天对方某洋进行过殴打、罚站 。 公公张某林供述 , 1月31日早上 , 方某洋的婆婆刘某英让方某洋刷锅 , 她不干 , 刘某英就拿木棍抽了方某洋 。 张某林用两只手抓住方某洋的肩膀往前拽 , 方某洋倒地的时候张某林听到她头部、膝盖和手磕到地面的声音 。 方某洋倒地后 , 张某林拿起木棍朝着方某洋腿部、臀部打了三四下 。 到了10点半左右 , 张某林又用木棍抽了方某洋的后背、臀部和腿部 , 一共抽了4下 。 下午4点半左右 , 张某林在屋里听到刘某英喊方某洋去洗衣服 , 她坐着不动 , 张某林拿木棍 , 朝她的背部、臀部和腿部各抽了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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