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中队|电动车“抢黄灯”被撞,负全责!

  “红灯停、绿灯行” , 大多驾驶员都能遵守 , 可有一些人对“闯黄灯”却抱着侥幸心理 。 11月10日 , 海门区公安局余东派出所交警中队对一起汽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 判路口黄灯亮时 , 施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未越过停止线的情况下继续通行引发事故 ,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9月6日晚17时许 , 余东镇正麒线与人民路的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 一辆小型汽车沿正麒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 , 在绿灯的情况下左转与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 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 ,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施某受伤 。
      余东派出所交警中队接到报警后 , 立即赴现场 , 进行缜密勘察 , 并调取该项路口电子监控视频 。 通过视频可以清楚看到 , 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正麒线由南向北 , 在停止线前 , 路口供二轮电动自行车的信号灯已由绿灯切换成黄灯 , 但二轮电动自行车仍然继续通行 , 随后便撞上了沿正麒线由北向南行至该路口、并在绿灯亮的情况下左转的孙某驾驶的小型汽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 , 准许车辆通行 , 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 , 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 , 禁止车辆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 施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通过有灯控信号的路口 , 未越过停止线时路口信号灯转为黄灯 , 在黄灯亮的情况下 , 其继续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 该行为已违反上述两条交规 , 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余东派出所交警中队提醒广大市民:“黄灯”表示警示 , 不是“抢行”信号 ,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规 , 共同守护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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