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扬州业主撞拆迁队案7人获刑 检方抗诉:应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
10月13日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从“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案当事人韦刚家属的辩护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处获悉 , 在“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事件中 , 7名拆迁人员因寻衅滋事罪一审获刑后 , 近日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 对被告人陶冉量刑畸轻 , 确有错误 , 请求扬州中院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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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 , 2018年10月12日 , 扬州某拆迁公司受该市杭集镇政府委托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 , 负责拆除韦刚户占用河道的建、构筑物 。 三天后的10月15日 , 拆违人员砸坏韦刚户玻璃门 , 捣毁门前摄像头 。 韦刚到场阻拦并拍照 , 手机被拆违人员抢摔 。 随后韦刚驾车 , 两次冲撞拆违人员和群众 , 致2死多伤 。 韦刚下车后 , 遭到拆违人员殴打 , 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控制 。
2020年3月 , 扬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韦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有期徒刑15年 , 剥夺政治权利5年 。 9月21日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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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书
同时 , 扬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 , 陶冉等拆违人员故意毁坏财物及对韦刚等人的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等行为 , 一定程度上 , 引起了韦刚情绪激烈和矛盾激化 , 因此 , 可对韦刚酌情从轻处理 。
案发后 , 陶冉等多名拆迁人员以“寻衅滋事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另案处理 。
9月30日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对7名拆迁人员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开庭宣判 , 7人分别获刑1年3个月至3年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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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刚家属代理律师收到的出庭通知书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称 , 陶冉等7人没有房屋拆除资质 , 仍以其公司名义承接拆除拆迁业务 ,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 又以拉人造势、殴打、毁财等非法手段滋扰群众 , 引发严重后果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 且属共同犯罪 。
针对公诉机关对陶冉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控意见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 , 陶冉为牟取经济利益 , 在承接拆除拆迁业务后 , 临时纠集人员在一起从事房屋拆除作业 , 且无证据证实其主观上系为实施犯罪而聚集 , 整体行为不属于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范畴 , 因而不属于犯罪集团;同时 , 在案证据显示 , 陶冉等人相互纠集时间明显较短 , 人员结构松散 , 除了实施上述拆除作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 尚缺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其他事实和证据 , 故对该指控不予支持 。
“陶冉组织人员进行拆除作业应当依法依规实施 , 但是陶冉在召集拆除劳务人员之外 , 又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站场子、聚众造势 , 并毁坏财物、殴打他人……虽然拆除活动事出有因 , 但不可否定陶冉等人实行过限行为的违法性 。 ”邗江区人民法院称 。
10月10日 ,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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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获取的《刑事抗诉书》显示 ,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罚金 , “陶冉纠集他人 , 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 其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对陶冉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 ,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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