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培训学校男教师凌晨摸进女生宿舍,猥亵17岁女生!法院判了

昆明一民办培训学校男教师凌晨摸进女生宿舍 , 对一名17岁女生强制猥亵 。 日前 , 五华区法院对该男教师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 , 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 , 3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等职业 。
这是该法院首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作出的“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判决 。
事发
男老师凌晨4点“摸”进女学生宿舍
今年5月 , 17岁的小丽(化名)正值高三冲刺 , 为了提高成绩 , 她来到昆明一民办培训学校学习 。 因为家不在昆明 , 培训学校提供住宿 , 小丽家人在经过了解后 , 同意小丽在培训学校安排的宿舍里住宿 , 方便学习生活 。
陈某某是这家民办培训学校的学管老师 , 平时负责点名 , 督促管理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等行政工作 。 5月的一天晚上 , 小丽同宿舍的同学因为体检没有在宿舍里住宿 , 只有小丽一个人 。 凌晨4点 , 小丽熟睡时 , 陈某某突然进入小丽房间 , 和她“聊天” 。
期间 , 陈某某拿出手机给小丽拍照 , 并摸她的头、搂她的腰 , 说对她很有好感 。 “我很害怕 , 直到早上6点 , 他才离开我的房间 。 ”小丽事后陈述 。
第二天一早 , 小丽将此事打电话告诉父母 , 小丽父母很生气 , 当即报警 。
判决
发出“从业禁止令”抑制其再犯罪
五华区检察院对陈某某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 , 法庭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意见 , 其辩护人称 , 陈某某的行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很严重后果 , 事发后 , 陈某某向被害人及其父母诚挚道歉 , 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 被害人父母开庭前出具了谅解书 , 表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 请求法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
经过审理 , 五华法院认为 , 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 期限为3年至5年 。 ”
法官表示 , 陈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 除了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外 , 还对其发出了从业禁止令 , 将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等职业 , 禁止令能够从空间上隔离陈某某对未成年人的接触 , 抑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
法官说法
孩子面对性侵时 , 要勇敢说“不!”
近年来 , 学生校内遭猥亵的案件屡见不鲜 , 此案的主审法官和雪芬称 , 五华法院每年都要审理数起未成年人遭到猥亵的案件 , 被告人很多是不乏带着“保护者”面具的保安、老师等 。
而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实践中 , 让被害人有效陈述事实并非易事 , 因为受害人正在呈现低龄化态势 , 并且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受害者的熟人 , 受害人对其有天然的心理恐惧 。
正因为是“熟人作案” , 在权威或友好的面具之下 , 他们的罪恶目的会轻易被隐藏 , 以威吓、哄骗等招数逼迫、诱惑未成年人就范 。 对此 , 和雪芬建议未成年人要加强性侵防范意识 , 做好自我保护 。
【昆明一培训学校男教师凌晨摸进女生宿舍,猥亵17岁女生!法院判了】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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