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羁押1年后获无罪,请求10万刑讯逼供抚慰金未获支持

涉嫌寻衅滋事被羁押365天后获判无罪 , 张峰伟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 后者决定赔偿张峰伟人身自由赔偿金1153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531.8元 , 为其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
张峰伟不服 , 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 结果是维持原国家赔偿决定 。 他继续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 被驳回 。 其中 , 他请求的10万刑讯逼供精神抚慰金等未获支持 。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7月31日公布的西安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 , 张峰伟 , 1990年6月出生 , 农民 。 在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的XX环XX路XX城XX公路XX段防洪综合治理工程1标段项目时 , 张峰伟因阻挠施工 , 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 于2017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 次日被刑事拘留 , 2018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 2018年6月19日 , 灞桥法院以张峰伟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
刑期“实报实销” , 与张峰伟被实际羁押时间相同 。
张峰伟向西安市中院上诉 , 后者裁定撤销原判决 , 发回重审 。 2019年7月22日 , 灞桥法院作出判决 , 以张峰伟涉案行为的特征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公诉机关指控张峰伟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 , 判决张峰伟无罪 。
张峰伟实际被错误羁押365天 。 2019年12月29日张峰伟向灞桥法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 灞桥法院作出(2020)陕0111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 决定:一、赔偿申请人张峰伟人身自由赔偿金115318元;二、为张峰伟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 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1531.8元;三 , 对张峰伟的其他赔偿请求决定不予赔偿 。
张峰伟不服 , 申请西安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 提出多条申请 。 其中 , 张峰伟称 , 红旗派出所给其带着背拷 , 并指示一名民警用鞋底将张峰伟的嘴打得鲜血直流 , 利用这种肉刑手段逼迫张峰伟认罪 , 已构成刑讯逼供罪 , 要求灞桥法院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其在被羁押期间 , 一部华为手机被派出所没收 , 而且其被羁押期间该手机一直在消费 , 其多次找派出所未果 , 要求灞桥法院赔偿其手机损失3000元 。
2020年7月31日 , 西安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书 , 维持原国家赔偿决定 。 决定书认为 , 从张峰伟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期限、社会影响以及张峰伟在案件中的过错程度等各方面综合考量 , 灞桥法院决定赔偿张峰伟精神抚慰金11531.8元 , 决定予以维持 。 张峰伟认为应当支付其10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没有依据 , 不予支持 。 张峰伟主张的其在羁押期间身体受到伤害的健康恢复赔偿以及手机损失赔偿 , 均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 本案不予处理 。
张峰伟不服 , 向陕西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 2020年9月30日 , 陕西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书 , 驳回其申诉 。
【男子被羁押1年后获无罪,请求10万刑讯逼供抚慰金未获支持】决定书表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9年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每日315.94元的标准 , 灞桥法院决定赔偿115318元 , 并无不当 。 该院综合考量羁押期限、侵权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 , 酌情按照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10%认定精神抚慰金符合本案实际 , 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 张峰伟要求赔偿刑讯逼供的精神抚慰金 , 要求消除案底、向其家属赔偿其被羁押期间的精神损失、为其伸冤的近亲属赔偿精神赔偿费 , 赔偿其健康恢复费、维护权益耗费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在看守所羁押12个月的生活费等请求 , 均无法律依据 。 其主张红旗派出所没收其华为手机一部未发还的损失3000元 , 因被申诉人灞桥法院并未对其手机进行扣押或者接收后进行处理 , 可向有关机关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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