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要回赠与房产

长江日报-长江网10月6日讯(采访人员夏晶)
爷爷将名下房产赠予孙女 , 说好由其赡养 。 谁知孙女收了房子却翻脸不愿照顾 。 爷爷想把房子要回来 , 却不知该怎么办?
几年前 , 儿女过世后 , 王某某将名下一处房产赠与其仅剩的亲人——孙女王某 , 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约定 , 王某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 。 之后 , 王某某与王某共同居住生活 。 4年后 , 王某某却称王某对其不孝 , 自从房屋赠与给王某后 , 她根本不管其生活 , 他想收回房子 , 不知道可不可以 。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佳昆告诉采访人员 , 民法典第663条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这样规定 ,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赠与人的撤销权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王某某将房屋赠予王某 , 双方签订赠与合同 , 王某需要承担王某某的赡养义务 。 现在老人指其孙女没有尽到义务 , 是可以将其孙女王某告至法院 , 起诉房屋赠与给王某后 , 王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 , 要求收回房屋 。
田佳昆律师介绍 , 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 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 , 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 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 。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 , 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 , 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 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 , 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
法律小贴士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的责任承担
【孙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要回赠与房产】对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而言 , 其基于受赠人有过错而行使 , 受赠人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 即使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给其造成损失 , 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 对终止履行权而言 , 本来就因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而允其不履行赠与义务 , 如因终止履行而致受赠人损失的 , 受赠人应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 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 , 受赠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针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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