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 二 )


争议点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判决书称 , 由于紫薇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 , 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 , 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 , 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 , 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 , 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 。 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 , 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 。 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 , 法院不予采纳 。
同时 , 有4户人经警方调查确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 , 不承担责任 。
争议点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仅有1人 , 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 从公平角度出发 , 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 。 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 , 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 , 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 。 故法院对该小区业主及门面经营者对抛掷铁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区分 。 关于法律适用 ,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已没有过错 , 则推定其有过错 。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 , 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 , 法律为保护弱者 , 平衡各方利益 , 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 , 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 , 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 , 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 , 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
争议点三: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法院在判决书上称 , 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 , 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 , 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 , 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 ,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补偿3000元 。
现状
终于给女儿一个交代
夫妻又生育一儿子 , 刚满3岁
9月5日晚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电话联系上女婴的父亲周先生 , 此时的他在绵阳三台县打工 。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 , 他感到欣慰 , 在他看来 , 终于给了孩子一个交代 。
“第一个孩子被砸去世后 , 妻子总会触景生情 , 所以很多关于孩子的事情都是他在处理 , 后来怀上另一个孩子 , 于2017年8月生下儿子 , 我们的重心就放在了现在孩子身上 , 妻子也稍微好了一些 。 ”周先生说 。
周先生介绍 , 儿子出生后 , 他也没有放弃对死去的女儿讨还公道 , 请了律师向法院起诉 。 经过法院一审判决 , 共有121户业主每户补偿3000元 。
【上诉|】“终于给孩子一个交代了!”周先生说 , 目前 , 判决还处于上诉期 , 他还没有拿到钱 , 有个别业主已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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