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宾馆内身亡,家属索赔50万,法院这样判

【女子宾馆内身亡,家属索赔50万,法院这样判】2018年6月
徐州女子王萌萌在一家宾馆内
吸食“笑气”不幸死亡
家属认为宾馆在王萌萌入住时
并未登记和核验身份
将宾馆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
日前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了判决结果
女子殒命宾馆
2018年6月的一天早晨 , 徐州某宾馆清洁工多次敲1201号房门无人应答 , 像往常一样打开房门做清洁 , 却发现一名女子静静地躺在宾馆地上 , 并且没有了呼吸 。
警方调查发现 , 刚过18岁的女子王萌萌通过非法渠道买到两瓶“笑气” , 回到宾馆内酒后吸食“笑气”死亡 。
向王萌萌出售氧化亚氮气体(俗称“笑气”)的张某等人 , 因该事实构成犯罪已被判处相应刑罚 , 并通过调解赔偿王萌萌父母部分损失 。
随后 , 王萌萌父母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法庭 , 认为宾馆在女儿入住时并未进行登记和核验身份 , 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 正因宾馆出现管理漏洞 , 才使女儿得以进入宾馆 , 客观上提供了吸食“笑气”的场所 , 导致女儿吸食“笑气”死亡 , 宾馆的违规行为是王萌萌死亡的原因之一 , 应对王萌萌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王萌萌父母要求法院判令宾馆赔偿各项损失 , 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 其父母按总额的50%主张赔偿 , 合计50万余元 。
女子宾馆内身亡,家属索赔50万,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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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辩称 , 女子因吸食过量“笑气”导致死亡 , 与宾馆工作人员是否进行登记核验身份入住 , 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宾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图文无关 来源:视觉中国
法院一审:
宾馆承担20%责任
法院查明 , 经法医鉴定 , 王萌萌死亡原因是吸食氧化亚氮气体(“笑气”)所导致 。 女子入住宾馆未经登记 , 其曾在6月2日到宾馆找一男子 。 次日 , 该男子离开宾馆 , 女子以该男子名义办理续费继续入住 。 宾馆因未登记女子的身份信息 , 受到公安机关罚款5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 。
另查明 , 出售“笑气”者张某等人因违反国家规定 , 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 非法经营氧化亚氮气体(“笑气”) , 扰乱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 , 构成非法经营罪 , 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
一审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女子在2018年6月3日以他人身份续费入住 , 宾馆未对其身份进行登记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故应当对女子的死亡后果承担补充责任 。 结合其过错程度 , 酌定宾馆承担20%的责任 , 赔偿数额20余万元 。
法院二审:
受害人是自身安危第一责任人
宾馆不服一审判决 , 提出上诉称 , 宾馆未对访客进行登记的行为危害性在本案中无法判断 , 宾馆非直接加害人 , 登记其身份也不可能阻碍王萌萌中毒死亡 。 宾馆未对住宿或来访人员进行身份登记的行为 , 不能当然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在本案中 , 女子是访客身份 , 并非是入住的顾客 , 也没有任何法律强制规定访客办理登记手续 , 受害人首次进入宾馆属于访客而不属于“入住旅客” , 不必要求其核验身份证件并登记入住 。 因此 , 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女子父母称 , 核验租住人的身份是宾馆的法定义务 , 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 甚至是刑事责任 。 女子当时也并不是访客 , 实际是正常住宿 。 即使是访客 , 仍然要进行严格的登记 。
首先 , 宾馆虽然存在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为 , 但宾馆未登记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 , 其已承担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 。 本案中 , 宾馆即使登记了受害人的身份信息 , 但并不能阻止其购买“笑气”并吸食的情况发生 。 因此 , 受害人的死亡与宾馆未登记其身份信息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故宾馆未对受害人身份进行登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 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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