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宾馆内身亡,家属索赔50万,法院这样判( 二 )
其次 , 本案中 , 宾馆未登记受害者身份信息的行为并非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 其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
再次 , 受害女子已经成年 , 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 。 女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具有辨知事物的能力 , 其自非正常渠道购买“笑气”并吸食 , 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 , 应由其自行承担 。
二审法院认为
最终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 并驳回王萌萌父母的一审诉讼请求 。
珍爱生命!
远离“笑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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