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才知“被小三”,生下孩子却被抢走...苦寻骨肉10年,法院判了!( 二 )


2010年9月 ,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林红的诉求 , 判决孩子抚养权归林红所有 , 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 但判决生效后 , 张伟迟迟不履行 , 林红只好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法院当时分别到张伟名下四套房产及当地居委会等查找他的下落 , 但发现相关房产有的已出租、有的空置或由他人居住 , 均无发现张伟身在何处 , 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 。
女方苦寻骨血十年
找到后男方依旧拒不归还
这么多年过去了 , 林红一直没有放弃过寻找自己的女儿 。 功夫不负有心人 , 直至2019年初 , 她终于找到了张伟的下落 。 彼时 , 在律师建议下 , 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伟拖欠多年的抚养费 , 男方发现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后 , 主动现身前来法院 。
找到张伟后 , 林红要求他履行法院判决归还孩子 , 但张伟及其妻子依旧不肯告诉林红有关孩子的信息 。
林红愤而将张伟及其妻子告上法院 。 林红在起诉书中写道:张伟故意欺骗隐瞒已婚事实与她发生关系 , 导致她未婚先孕 , 被单位辞退 , 很长一段时间内失去工作和收入来源 , 并且坐月子的时候 , 她为了找回孩子四处奔走 , 为了诉讼的事情劳心伤神没有好好调理身体 , 大伤元气 , 至今仍要忍受骨肉分离之痛 , 这一切均是因为张伟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 。 而张伟妻子杨桃因为自己不孕不育 , 又为了保住自己的婚姻 , 对张伟的行为不仅不劝阻 , 反而是动员、支持、鼓励 , 与张伟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 , 两人都应对她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共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
男方及妻子均认为没过错
声称未隐藏孩子
“我们只是发生了一夜情 , 林红为此怀孕并生下孩子 , 但这并没有造成她身体、精神方面的人身损害 。 ”面对控诉 , 张伟声称自己没有过错 , 林红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她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形 , 况且在孩子出生前后 , 他也向林红支付了将近12万元 , 这些钱款足够赔偿她的损失 , 法院应该驳回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
至于为何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张伟声称 , 2010年有看到张贴在他住所的执行通知书 , 本想履行判决 , 但林红在电话中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小孩 , 所以孩子从出生起一直由他抚养至今 , 他并没有把女儿藏起来不让林红探望 , 林红知道他所有的房屋地址 。
张伟妻子杨桃则称 , 这件事与她无关 , 即使存在侵权相关行为 , 也是丈夫单方造成 , 她不存在任何责任 。
经查明 , 杨桃和张伟早在1999年6月就已结婚 , 婚后她因身体情况一直未生育 , 得知丈夫生育了一个女儿后 , 她同意收养这个孩子 。
法院认定亲权遭受侵害
应赔偿精神损失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 林红作为一个母亲 , 本应该享受教育、抚养、保护好自己的女儿的权利 , 却因为张伟拒不履行判决结果而被完全剥夺 。 从女儿刚出生开始 , 林红明知其尚在 , 却在近十年间无法相见 , 这其中的苦痛与绝望 , 是每一个做母亲的人都无法接受的 , 林红所受精神打击可想而知 。
孩子和父母相处的时光 , 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 , 而至今林红与女儿已经将近十年未见 , 女儿对于其亲生母亲完全陌生 。 十年间母女感情的缺失 , 是不可挽回、无法弥补的 , 张伟拒绝履行判决结果 , 明知如此会侵害林红亲权 , 但依然违反生效判决的强制内容 , 属于故意 。 最终 , 法院判决张伟及杨桃赔偿林红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
民法典小课堂:明确共同亲权原则
亲权 , 作为身份权的一种 , 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据黄奕律师介绍 , 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 , 也对身份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 其中 ,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二条 , 确立了亲属之间的身份权 , 即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 值得注意的是 , 民法典明确了共同亲权原则 , 共同亲权原则是亲权的基本规则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亲权 , 行使亲权须由父母共同行使 , 即时离婚后父母一方不能直接行使亲权 , 也仍然享有亲权 , 仍然由夫妻共同行使亲权 。 依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表达了共同亲权原则的基本要求 。 此外 ,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共同亲权原则 , 确立了具体规则 , 即“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 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同时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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