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多名公务员因微信办公违规被处理( 二 )
微信群误发信息过失泄密被问责
案例:2020年2月1日 , 根据公安部门《关于泄露信息的核查通报》 , 内蒙古乌海市纪委监委会同乌达区纪委监委成立联合核查组 , 对乌达区苏海图街道相关负责人涉嫌泄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信息问题进行核实 。 经核查 , 乌达区苏海图街道1名负责人在开车巡查乌达区五化村卡点过程中 , 看到了乌达区卫健委通过微信向乌达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群中发送的《关于做好与朱某某密接人员排查的函》后 , 想把此函通过微信转发给街道主要负责人 , 因当时正在开车 , 由于点击错误 , 误把该函通过微信转发到朋友群中 , 发现后及时将转发的文件撤回 , 但误发行为的发生仍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 2月3日 , 乌达区防控工作指挥部对其过失泄密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 由乌达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内蒙古乌海市纪委监委网站)
微信群发不实信息被问责
案例:2020年1月24日 , 湖北省武穴市纪委监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花桥镇柏树林村项某某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的通报》 。 1月22日20点17分 , 湖北省武穴市花桥镇柏树林村党支部委员、副主任项某某将自己道听途说的内容为“花桥现已发生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已送到武汉 , 武穴市人民医院没有接收”的不实信息 , 以编辑短讯的形式发送到自己为群主的该村项献小组微信群上(微信成员81人) 。 随后 , 该信息广泛传播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1月23日 , 花桥镇纪委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后 , 予以党纪立案 , 并移交花桥派出所予以处理 。 武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花)行罚决字(2020)326号)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 1月23日晚上 , 报武穴市纪委同意 , 花桥镇纪委给予项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武穴市纪委监委)
微信群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被问责
案例:2020年1月29日21时19分 , 广西贵港桂平市罗播林业站职工覃某某利用其手机编造了“明天全桂平超市关门 , 隔离地点在功德山庄”、“疑似病例和武汉地区的人员1200人全部隔离在功德山庄”两条虚假疫情信息 , 并散布到“务林员”微信群(共138人) 。 当日21时20分 , 桂平市社坡林业站副站长吴某某将“务林员”群上覃某某编造的两条信息转发到 “艺术与哲学玉兰堂”微信群(共71人)及“社坡核算中心报账群”(共27人) 。 1月30日 , 桂平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覃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对吴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 同日 , 桂平市监委决定对覃小军和吴宗钊两人进行立案调查 。 (桂平市纪委监委)
保密提示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 属于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的 , 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 , 本来无可厚非 , 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 ,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 , 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不够 , 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 。
应对措施
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 , 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 。 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 , 做到经常提醒 , 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 , 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
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 , 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 , 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 , 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
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 , 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
此外 , 除了不能在微信群里发布涉密信息 , 提醒各位公职人员 , 微信群里 , 这些问题同样要注意!
1.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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