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身份证P得既像考生又像“枪手”,12人替考团队锒铛入狱( 二 )



编造的身份证图片
为维护公平正义 , 严肃考场法纪 ,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 , 6月28日 , 上海普陀法院以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李某、张某、谭某某、徐某、杨某、都某某、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七个月十五日不等 , 并处相应罚金;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刘某阳、王某磊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并处相应罚金 。 依法追缴以上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 。
普陀法院法官表示 , 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 , 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持公平考试 , 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 。 近年来 , 考试作弊事件多发 , 在借助科技手段辅助的环境下 , 形成了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 。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 有效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 ,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 。 明确规定 ,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 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处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如 , 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 )
虽然在非国家考试中替考不构成代替考试罪 , 但一经发现也将计入终身诚信档案并严肃处理 。 同时如果在代考过程中实施了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 如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 , 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的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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