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川戒毒系统两干部先后被查 或涉国有资产流失( 二 )


【四川|四川戒毒系统两干部先后被查 或涉国有资产流失】2013年11月11日 , 朱远林向借款方和担保方进行了书面催收 。 朱怀忠和黄佳均在上面签字盖章 。
由于四川省女所后来也需要向银行贷款 , 便与朱远林协商将产权证收回 , 用于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 作为对价 , 四川省女所下属两家参与担保的企业向朱远林出具了一份《承诺书》 , 承诺书称 , 因四川省女子劳教所贷款需要 , 特将抵押给朱远林的房产 , 产权证共计13本领回 。 同时承诺 , 向银行抵押贷款金额限制在1500万元内 , 并顺位抵押至朱远林名下 。 担保期限为三年 。
但截至2014年9月29日 , 借款方仍未还清借款 , 尚欠本金11584107万元 , 利息996744元 。 2017年朱远林将借款方和四川省女所下属企业一起告上法庭 。
2019年1月23日 ,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决 , 叶思杰、罗昌华、四川星和汇商贸有限公司(原四川中正信远商贸有限公司)10日内偿还朱远林借款本金11584107元及利息996744元;四川省女所下属企业四川省兴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四川女所下属两家企业不服该判决 , 上诉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 , 维持原判 。
难以理解的担保理由
澎湃新闻注意到 , 该案2017年4月24日由资中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时 , 朱怀忠仍是四川省女所所长 , 兼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厂长 。
该案诉讼期间 , 四川省女所下属两企业对当初提供担保的辩解理由让人难以理解 。
两企业辩称 , 该担保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 因此担保无效 。 同时 , 借款双方 , 即朱远林与叶思杰串通或以欺诈行为 , 骗取两企业提供担保 。 “原告朱远林与被告叶思杰要求他们提供担保时 , 两企业明确表示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行 。 原告朱远林与被告叶思杰当即表示 , 负责去二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关系 , 此后 , 原告朱远林便向二被告提供了《关于四川省女子劳教所下属企业资产管理函》[川劳改函(2013)第7号]1份 。 ”
两企业称 , 正是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这份函“导致二被告认识错误 , 致使二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 。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该函的内容是:“鉴于为有效整合四川省女子劳教所其下属企业:四川省兴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固定资产 , 加强其资产的高效管理与利用 , 特委托授权四川省女子劳教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程序全权管处其上述二企业产权范围内的相关房产 。 ”
法院认为 , 作为行政机关内部公文 , 其出处只能是发文或受文的行政机关 , 而不可能是行政机关以外的自然人拿给相关单位 。 法院表示“文件来源渠道不合常规 , 理应对此产生合理的怀疑 , 到上级部门四川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核实 。 ”但两企业显然没有向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 同时 , 法院认为 , 该函只涉及资产管理授权 , 也与次担保行为无关 。
据知情人士透露 , 实际上 , 朱怀忠去年就被停职 , 专门负责追债了 。 知情人认为 , 这些资金流向可能和赵泽勇“家族的企业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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