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债权人索赔16年无果( 二 )


该干部介绍 , 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查封的有问题 , 查封错了 。
该干部认为这种说法明显错误 。 首先 , 放走车辆前 , 大连海关没有和大连中院做过任何沟通;其次 , 查封前 , 大连海关没有提出异议 , 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不让查封;最后 , 即使是法院查封错了 , 法院系统也有相应的纠错程序 。
“你怎么判断法院查错了?即使查错了 , 也是法院承担责任 , 放行也是法院的权力 , 你海关放什么行?”该干部说 , 大连中院方面就作出要求 , 大连海关必须把车子追回来 , “没有追回来 , 法院就要追究你们责任 。 ”
大连中院作出的裁定书显示 , 至2005年11月25日 , 大连市中院先后三次致函大连海关及大连保税区海关 , 要求将查封的上述车辆予以追回 , 但是 , 始终未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 ,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 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07年11月9日 , 大连市中院作出(2004)大民合预执字第35-1、334-1、2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 , 要求大连保税区海关在36台凌志ES300进口轿车范围内 , 向柳忠山等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长期从事民事执行法方面研究 , 他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 , 如果大连海关当时对于法院的查封有异议 , 应该及时告知法院 , 或者由第三人提出案外异议 。 法院查封车辆后 , 海关对于车辆的权属问题是没有判断权的 。
谭秋桂表示 , 如果是法院查封错了 , 也有多种纠错程序 , 比如说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 要求撤销查封;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错误的 , 上级法院可以监督下级法院的行为等 。
谭秋桂说 , 作为协作执行机关没有完全履责或者有重大过错 , 就要被追责 。 比如 , 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 , 银行擅自给它解冻 , 法院就会要求银行限期追回 。 如果限期未能追回 , 那涉事银行就要用自己的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
行政机关这种特殊主体 , 应该如何去执行呢?谭秋桂介绍说 , 在司法实践中 , 也有很多乡政府、县政府、一些行政机关被列入黑名单的案例 。 按照规定 , 用于公共服务的那些财产不能执行的 , 这些财产是会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履职 。 但非用于行使行政权的财产 , 是可以执行的 , 专项资金不能执行 , 一些预算外的资金是可以执行的 。 如果拒不执行的 , 可以将政府机关的相关的法人或者直接责任人 ,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
然而 , 裁定下发至今已过去将近13年 , 柳忠山仍没有等到自己的债务款 。
|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债权人索赔16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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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 。
大连海关曾起诉提车案外人败诉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 , 2008年3月4日 , 大连海关将提走车辆的案外人苏美达公司告上法院 。
大连海关称 , 苏美达公司当时以货主的身份将上述车辆申报纳税进口并提走 。 大连保税区海关向苏美达公司交涉时 , 该公司向大连保税区海关提供书面保证 , 声明该公司是车辆的真正物权所有人 , 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
大连海关要求苏美达公司向大连海关返还36台凌志ES300进口轿车 , 或赔偿大连海关36台车损失的人民币9534744元及利息 。
苏美达公司则主张 , 其和长信公司之前签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 对案涉36台凌志车享有物权 , 2004年苏美达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境的凌志ES300轿车 , 经海关查验 , 征税后放行 。 针对上述行为 , 大连保税区海关与苏美达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 , 公司也未收到任何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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