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调整 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0日电 10日 , 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 自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
银保监会指出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 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 , 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 。
根据公告 , 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明确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 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
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方面 , 第一 , 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中新经纬|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调整 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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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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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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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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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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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第二 , 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 ”
第三 , 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 , 不累加 。 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 , 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 ”
银保监会指出 ,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 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 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 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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