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教育医保停车等问题,请看“晓苏政策问答台”
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晓苏政策问答台”栏目选登部分群众提问及相关部门权威答复 。“晓苏政策问答台”旨在解决“群众想知道”的问题,满足多样化、即时性的政策咨询需求 。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及时选登带有共性的提问,方便更多群众 。
1、我省转供电主体如何收取电费?
刘先生:我想咨询下我省电费单价制定时是否允许企业主体向出租商户收取电费单价进行上调?有相关文件规定吗?
省发展改革委答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http://fzggw.jiangsu.gov.cn/art/2019/4/30/art_284_8323732.html)相关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 。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 。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2020年4月8日)
2、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具体如何实施?
李先生:有关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政府什么时间向社会购买,具体招标流程,具体如何实施,如何竞标?
省财政厅答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 。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并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管,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
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等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购买主体根据工作安排和批复的预算,合理确定采购时间,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采购流程主要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履约验收 。社会力量如有意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可定期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及各设区市分网的相关采购公告,根据采购文件载明的采购时间、采购方式、采购需求等信息,制作投标文件并参与采购 。
【@供电教育医保停车等问题,请看“晓苏政策问答台”】3、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何具体方案?
董先生:请问“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20日表示,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将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各地可按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决策,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在确保待遇支付的条件下,阶段性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中间提到的减半征收医保的政策发文哪里能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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