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不需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停产时间可达到2年,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门槛下降


今天 , 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 4月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意见稿》主要修改四方面内容 , 包括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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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不需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停产时间可达到2年,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门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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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不需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停产时间可达到2年,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门槛下降】

《意见稿》主要修改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 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 ,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 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 , 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 降低企业准入门槛 。 同时 , 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
(二)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 , 需要特别公示 。 《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
(三)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 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 , 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 , 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
(四)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 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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