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放宽准入门槛 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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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 ,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 , 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修改后的准入管理规定进一步放宽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
新能源汽车@放宽准入门槛 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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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 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 ,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 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 , 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 降低企业准入门槛 。 同时 , 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
(二)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 , 需要特别公示 。 《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
(三)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 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 , 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 , 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
(四)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 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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