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GPL协议开源,咋样收取服务费

题主所说的盈利是哪种意思?卖软件的copy盈利,还算卖使用软件的成果(比如可以限制用这个软件改过的图不能卖钱)?前者GPL有规定,不能进行限制;后者则不属于GPL内容(The output from running a covered work is covered by this License only if the output, given its content, constitutes a covered work. --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3.0- GNU Project),且通常版权在用户手上。GPL的东西,一旦到了别人手里,就基本和在你自己手里基本没有区别了。@狂男风说的那些附加条款是违背GPL的,不能附加到GPL上,GPL比绝大多数人想象的要更加自由。“如代码和衍生品不得用于商业用途”:GPL提供给用户自由复制和发布作品和衍生作品的权利,你不能限制他进行商业用途;不能阻止别人卖,但是你可自己卖,否则就别用GPL。“提供给第三人需要原始作者授权”:GPL提供给用户的自由,是不需要经过人任何同意的,包括原作者。要”想对于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的人收取一定费用“,又要GPL,最好的方法是自己卖GPL的软件——当然,你不能阻止别人到处送,到处卖,你只能确认最初的那几个别人已经付给你钱了。GPL阻止衍生作品的非GPL化,题主如果考虑的是不让别人二次开发赚钱,这也是不可能的,最多只能让他们为二次开发但非GPL化付钱:也就是,要不使用GPL版本,二次开发的也要GPL;要不使用付钱的非GPL版本(但是和GPL版本完全相同),但是可以二次开发后任意处置,包括变成商业软件卖钱。========================15.10.13日补充:K.K.在The Technium中思考了更大的问题,我做了读书笔记,转抄部分在这里:在复制几乎免费的时代卖什么?——关于K.K. 的《技术元素》(The Technium)笔记虽然我看的是中文版,为求准确引用的时候还是用英文版的。The Technium中的一篇The Technium: Better Than Free中提出的generative,是很有意思的观察。核心是:When copies are super abundant, they become worthless.When copies are super abundant, stuff which can’t be copied becomes scarce and valuable.When copies are free, you need to sell things which can not be copied.Eight Generatives Better Than Free 分别是:Immediacy:为了更早得到,立即得到;Personalization:为了只属于个人的独特性;Interpretation:为了使得复杂东西为我所用;Authenticity:为了免除由于非原始来源而产生的不可靠的风险;Accessibility:为了便利;Embodiment:为了物理介质的收藏和分享;Patronage:为了表达对作者的爱;Findability:为了可被聚合,被发现,被推荐;我把这些所谓“不可复制”的特点归纳为三类:1、附加在数据本身的质量上的:Personalization、Interpretation、Embodiment2、附加在数据储存传播途径上的;Immediacy、Accessibility、Findability3、附加载数据传播实体间信任上的:Authenticity、Patronage传统的版权保护了复制权,从而出版社可以控制Authenticity和Patronage,但其他6个特点,确实传统出版业难以触及的。除非他们互联网化,那后果必然是丧失复制权(copyright)。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我们需要的不是狭隘的copyright,我们需要把author right还给作者,把generatives相关的附加服务还给自由市场。
■网友
开源不等于免费。GPL协议规定,若“用户”声索则必须无条件提供能二次重用的代码。不是用户则没有这个权利,用户不要你也可以不给。所以你完全可以卖软件的同时不公开代码,谁买了你的软件可以再问你要。不过有一点不能保证,如果谁买了你的代码再公开发布,那么你的代码就没人要了。解决办法是你可以使用另外的协议用于商业目的(感谢 @jamesr 指正),并行使用两套授权体系。但这一手段对实现你的目的(商用须付费)来说仍然是不充分的,因为你没有权利禁止别人使用GPL授权的那套代码进行商业化(同时别人也应该保证其他第三人能够做这些事)。使用了GPL,即意味着版权属于用户。我之前的理解很片面,以为GNU是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对抗商业垄断。事实上,GPL的目标更高远,它能够确保每一个人在受益于别人劳动成果的同时成为共享知识的生产者(非常具有理想注意色彩)。不过以上在中国没甚麽约束力。为甚麽那么多GPL软件放弃营利免费开放给公众的原因之一就是把约束的义务推给公众,形成一种道德,让公众来监督代码的使用。真要把GPL用于商业目的的话,建议把协议和个人条款打印出来,双方签字,效力会比较正式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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