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商 未经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不得擅改


原、被告系某小区同一楼层邻居 , 被告李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 , 在自家房屋内经营美容推拿服务 , 营业期间 , 部分因美容服务产生的垃圾堆放在楼道 , 人员往来嘈杂 , 原告张某将此事反映至物业无果 , 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
本案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 房屋所有人即业主 , 其负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义务 , 其中设计用途包括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 比如不得将住宅改变成美容美发店、餐厅、超市等 。 将住房改为商业用房 , 可能会导致住宅小区人来人往 , 缺乏应有的安宁 , 影响业主住宅的舒适度 , 导致业主对小区安全的忧虑 , 且有的商铺经营项目多样 , 乱扔垃圾、夜间营业、乱立广告牌、在大街上晾晒衣被等 , 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 所以 , 业主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随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 而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 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 , 应当经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本案中 , 对于被告李某将自家住宅用于经营性业务 , 原告张某作为同一楼层的住户 , 当然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在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 , 就不得改变住宅用房的用途 。 最终 , 在法院的调解下 ,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 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房屋住房性质 , 并保证不再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
【住改商 未经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不得擅改】陈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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