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姗姗是谁不重要了?及“出售香蕉17斤,罚款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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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珊珊”其实是“张姗姗” , 这一点很重要 。
因为一字之差 , 差之千里 , 名不同而实不同 。 即便同名而非同人 , 也叫名同实异 , 同而不同 , 一旦张冠李戴 , 就会出事 。
所以我们一开始的全网“笔误” , 尚可理解 , 其后有人无凭无据 , 只管拿某“张珊珊”的头像或其他出来硬按 , 这就不妥 。 该“张珊珊”要求全体媒体立正道歉 , 非常合理 。

只是这又造出不少10万+的爆文 。 因为媒体知道 , 我标题上不打引号 , 不说明此“张珊珊”非彼“张珊珊” , 只说“张珊珊要求道歉” , 或“张珊珊出来辟谣” , 立马会引起好奇或公愤 。
她凭什么辟谣?其中有什么内幕?她居然还敢要求道歉?赶紧看看!锤她!(有的标题还直接是“破案了……”、“真是胆大包天……” , 然后才是真相是这样的……)
这当然也不算什么大事 , 差不多就像算命的都曾说过我们以后会有钱 。 我有时候也很想这么干 。
但是有件事好像很奇怪 。
“张珊珊”出来辟谣了 , 张旅天等出来辟谣了 , 大家都出来辟谣了 , 千真万确没有谁应该承担没有的事 。 可是张姗姗、张核子到底是谁呢?
这没人知道 , 还是没人知道 。 出了这么大的事 , 过了这么多天 , 也还是没人知道 。 这么庞大的一家公司 , 出过那么多事的一家公司 , 本准备开到万家分公司 , 还要打造上市的一家大公司 , 已经发酵到如此规模的一家大公司 , 居然仍旧没人知道真主是谁 。
似乎我们只需要知道他们不是谁就行了 。

然后 , 张姗姗是谁 , 似乎还“并”不重要了 。 因为有些人说 , 张姗姗虽然关联了35家核酸检测机构 , 但“只是担任监事职务”而已 。 而“监事只是一个没有股份 , 没有实权的职位 , 完全是为了公司注册流程的需要 , 任何一个陌生人都可以担任 , 而且随时可以更换” 。

一时间 , 大家竟这个而已 , 那个而已 , 各种而已 , 都快赶上鲁迅先生的《而已集》了 。
可是这个职务如此不重要 , 为什么35家都是她呢?为什么不是你我 , 不是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张珊珊、张核子、巴颖明明是同出异名 , 提起葫芦带出瓢 , 这怎么会有谁不重要呢?她如果不重要 , 那谁重要?什么重要?你吗?
不妨由此说点看似跟张姗姗重不重要 , 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 。
今天早上看到有人提起陕西菜贩遭遇天价罚款的事 , 并拿它与张核子公司的罚款进行比较:
张核子公司违规那么多 , 性质那么严重 , 最高才罚款5万 , 有时候还只有“口头警告” , 而一个菜贩却因为5斤芹菜被罚款6.6万元 , 这反差太大了 。
我当时一看就笑了 。
类似罚款屡见不鲜 , 最有代表性的其实是河南驻马店的“香蕉案” 。 它是最能告诉你什么重要 , 什么不重要的案子 , 它还让我想起了一个绝妙的故事 。
这个案子我是从“以案普法”中看到的 , 当时做了笔记 。 它的情况大体是这样的:
河南男子丁某 , 花了25.5元购进17斤香蕉 , 放自家小商店出售 , 结果被市监局检测出农药超标 。
于是市监局就下了行政处罚令 , 罚款55000元 。
但是丁某不服 。
香蕉不会说话 , 我就一农民 , 并没有检测能力 , 你凭什么罚我?
香蕉不合格 , 你查源头去啊 , 我已经积极配合 , 给你提供了进货渠道 。
我错了我接受 , 可你罚的也太多了 。
于是丁某就因为市监局不肯通融 , 发起了诉讼 。
结果 , 法院也觉得市监局处罚过当 , 应该改正 。

(图文无关)
主要理由有四:
1 , 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 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 。
2 , 丁某购进香蕉17斤 , 市监局抽样拿走3.6斤 , 数量较少 , 无违法所得 , 最后还发了公告召回 , 实际危害并没有造成 。
3 , 丁某如实交待了违法事实 , 并主动提供了供货来源 , 表现良好 , 违法行为轻微 。
4 , 丁某对农药残留是否超标不知情 , 也无法定检验义务 , 主观上无过错 , 处罚幅度应该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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