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达股份被关联方占用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招商证券( 二 )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2013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杨达亮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厦门证监局
2020年5月26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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