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自己开药,中毒身亡!青岛一药店赔偿29万( 二 )


本案中 , 同方药业323店在无医师或执业医师处方的情况下 , 将案涉的处方药秋水仙碱片销售给于某某 , 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 , 存在过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 ,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故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于某某作为山东省莱阳卫生学校护理专业的学生 , 盲目一次性服用秋水仙碱片60片 , 其对一次性大剂量服药产生的后果应知情 , 其自身亦存在较大过错 。综合分析纠纷的经过及诊疗过程 , 法院酌定由于某某承担70%责任 ,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承担30%责任 。
一审判决青岛同方药业赔偿29万余元 ,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 。
近期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来源:法治青岛
编辑:L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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