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三 )


5.“以新带老”削减量:分技术改造、产能(规模)变化和建新拆旧几种情况 。
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体现在对“现有工程”工艺改进和环保措施效率提高 , 其“以新带老削减量”等于工艺改进实现污染物排放减少的量和环保措施效率提高所减少的量 , 其中环保措施提高所减少量为排放总量乘以污染物处理率的差值(工业固体废物还体现在回收利用率的提高上 , 其“以新带老削减量”等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乘以回收利用率的差值);
产能变化项目主要体现在“现有工程”产能的减少 , 其“以新带老削减量”等于产能变化部分所对应污染物排放变化量;
建新拆旧项目为拆除部分的排放量 。
6.区域平衡替代本工程削减量:指该项目所在区域通过“区域平衡”专为本工程替代削减的量 。
对于拆除其他项目替代削减给拟建项目的 , 这部分等于拆除部分的排放量;对于区域内其他技改项目替代削减给拟建项目的 , 这部分等于技改项目所削减的量 。
7.预测排放总量:当许可排放量②>0时 , 该项为现有工程许可排放量减去“以新带老”削减量再加拟建工程预测排放总量 , ⑥=②-④+③;当许可排放量②=0时该项为现有工程实际排放总量减去“以新带老”削减量再加拟建工程预测排放总量 , ⑥=①-④+③ 。
8.排放增减量:是拟建工程建成后排放量的变化量 。等于拟建工程预测排放总量减去“以新带老削减量”,再减去“区域平衡替代本工程削减量” , ⑦=③-④-⑤ 。增加为正值(可不输入“+”号) , 减少为负值(“-”) 。
9.区域削减量来源:此处应填写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确认削减来源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六、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区情况相关信息
1.生态保护红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 。
2.自然保护区:依法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依法划定的地表水水源保护区 。
4.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 。
5.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
七、主要原料及燃料相关信息
1.序号:填写对应原料或燃料名称的流水号 , “1、2、3……”;即有多少种原料或燃料就有多少个序号 。
2.名称:指主要原料或燃料的名称 , 按照该项目所属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标准名称填写 。如钢铁行业的“铁精粉”“石灰石”“天然气” 。
3.年最大使用量:应按设计值填写 。
4.计量单位:万吨/年 , 或万立方米/年 。
5.有毒有害物质:填写原料中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物质水污染物名录》的物质名称 。
6.灰分、硫分:填写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如没有 , 填“无” 。
八、大气污染治理与排放相关信息
1.有组织排放(主要排放口):仅填写该项目所属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载明的主要排放口 , 不含一般排放口 。
2.序号(编号):填写对应有组织排放口、无组织排放源、生产设施、污染防治工艺的流水号 , “1、2、3……”;即有多少个有组织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或无组织排放源就有多少个序号 。现有工程有排污许可证的 , 应填写对应的编码 。
3.排放口名称:由企业自行对各排放口进行命名 。
4.排气筒高度:只填写整数 , 示例:13 。
5.污染防治设施工艺:不同治理工艺对应一个排气筒的 , 分别填入不同行并对应同一序号及排气筒高度 。如钢铁行业的“袋式除尘器”“脱硝系统” 。
6.生产设施:多个生产设施对应同一污染防治工艺的 , 应在不同行对应填写 。一个生产设施对应多个污染防治工艺时 , 可合并单元格 , 无需重复填写 。如“精炼炉”“热轧生产线” 。
7.污染物种类:填写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污染物 , 多种污染物对应同一排放口的 , 应在不同行对应填写 。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 。
8.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浓度限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执行的标准填写 。
9.排放速率限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执行的标准填写 , 标准中无相应要求的不填写 。
10.排放标准名称:一个排放标准对应多个排放口(有组织排放口)、多个无组织排放源或者多种污染物的 , 可合并单元格 , 无需重复填写 。多个排放标准对应一个排放口或无组织排放源的 , 对应不同污染物分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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