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操作办法

  • 0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该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逝世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延伸三个月;因特别情形还须要延伸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
  • 02【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第1款和第2款有规定:
    人民法院转变管辖的案件,从转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盘算审理期限 。
    人民检察院弥补侦察的案件,弥补侦察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盘算审理期限 。
  • 0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实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该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 0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十四条:
    实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伸至一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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