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使用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格式( 二 )


作为公文种类的通报,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发文主体的威望性 。通报一般由各级党委、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发,其他单位不能宣布 。二是发文对象的特定性 。通报表彰和通报批驳的对象是特定组织或个人,而事件或情形通报的对象一般是主要会议的精力、 主要事件的经过及处置情形等 。三是发文规模的普遍性 。通报既实用于党政机关内部体系,也可以向全社会公开宣布 。
( 二) 行政机关制发通报批驳属于具体行政行动
所谓具体行政行动,是指国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运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国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国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责任的单方行动 。具体行政行动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一是行政性 。具体行政行动体现了国度行政权的运作,目标在于实现国度的行政目的 。二是特定性 。具体行政行动就特定的事项,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动,与抽象行政行动有所差别 。三是外部性 。具体行政行动的外部性,使它与内部行政行动相差别 ( 如单位内部奖资源网惩决议) 。四是单方性 。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行政行动的成立不以相对人的合意为前提 。五是法律后果性 。具体行政行动能直接发生有关权力责任的法律后果 。
通报批驳是对通报文种具体应用的成果,是对特定行动人的有关毛病、 违法行动等在必定规模内予以颁布,愿望行动人或其他人汲取教训、 引认为戒的一种办法 。行政机关所实行的通报批驳行动重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置,此时通报批驳属于内部行政行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动,不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在必定规模内对违法行动人的违法事实、 处置情形予以颁布,导致其荣誉和信用造成伤害,既制裁和教导违法者,又普遍教导他人的一种办法,这时通报批驳由于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动,且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力( 荣誉) 造成本质性影响,因此属于具体行政行动的领域,行政相对人可以据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 三) 通报批驳不属于行政处分,但会对特定行动人的权力造成本质性影响
行政机关面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通报批驳,其法律性质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以为,通报批驳实际上属于行政处分,它与其他处分情势构成了我国行政处分的完全系统 。如王珉灿教授在 《 行政法概要 》 一书中就以为通报批驳属于行政处分 。在行政处分法公布之后,尽管法律本身没有对通报批驳作出明示,但是学者们仍以为通报批驳属于行政处分 。因为通报批驳与警告一样都是影响被处分人荣誉的处分情势,都是以公开宣布的方法使被制裁人的荣誉和信用受到伤害,到达既制裁、 教导本人,又普遍教导他人的目标 。可见,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是将通报批驳等同于 《 行政处分法 》 中规定的警告了,以为都是一种申诫罚,应该依法实用行政处分的一般程序。
另一种观点以为,通报批驳并不属于行政处分 。其理由包含: 第一,通报批驳的性质重要不是申诫罚 。因为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以正式的方法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动,而通报批驳则是通过实际影响当事人荣誉的方法,以社会影响和社会压力来到达制裁的后果和目标 。第二,申诫罚由行政机关直接向违法当事人本人提出,而通报批驳并不直接向违法当事人本人提出,是在必定规模内甚至向全社会公开 。第三,申诫罚一般对违法行动轻微并且社会伤害不大的当事人作出,其实际处分力度应该是所有处分种类中最轻的 。而通报批驳不仅影响当事人的荣誉,而且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好处,其处分的实际成果往往强于其他种类。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通报批驳不应当认定为行政处分,如果将通报批驳视为行政处分,则违背了处分法定的根本原则 。《 行政处分法 》 第三条明白规定: “ 国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动,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本法由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行 。没有法定根据或者不遵照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无效 。” 依据行政处分法定原则,行政处分的设定、 种类、 幅度都应该由法律法规或规章根据权限作出规定 。但现行 《 行政处分法 》 并未将通报批驳列为行政处分的种类,因此,不能将通报批驳列为行政处分的种类之一 。事实上,《 行政处分法 ( 草案 ) 》对行政处分种类的规定采用的是学理上的类别分类法,即规定申诫罚、 财产罚、 资历罚和人身自由罚四类 。其中申诫罚就包含通报批驳 。而正式出台的 《 行政处分法 》 不但变革了草案的分类办法 (改为逐一列举的方法),而且把通报批驳从处分的种类中予以剔除 。这种变革实际上表明了立法机关从立法的高度否认了通报批驳为行政处分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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