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什么情况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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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什么情况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如果有多个债务人,并非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不是真正的连带?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 。接下来我们来出题,看看什么是不真实连带责任 。边肖将为您带来相关信息供参考 。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不真正连带责任(指每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为同一债权人承担数个给付相同的债务,所有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 。这时,几个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例如,甲方委托乙方保管一台彩电 。乙方在保管期间借给丙方使用,丙方使用时不小心撞坏 。这样,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责任与丙方对甲方的侵权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

二、什么情况属于没有真正连接信息资源网络的责任?
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信息资源网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因生产者原因造成产品缺陷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2.由于运输商和仓储商等第三方的过失造成产品缺陷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保管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偿 。”
4.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5.动物因第三方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7.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三 。连带责任的情况
1.伙伴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合理的债务,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的约定,以自己的财产负责清偿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2.合资企业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以自己的或者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3.演技 。所谓代理信息资源网络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有两方当事人共同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65、66、67条规定了四种连带责任:
(1)因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确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
(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 。
(3)因无权代理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
(四)因代理关系中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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