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一份律师函一般要多少钱 民法通则意见

民法通则看法(出一份律师函一般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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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
我与一个朋资源网友合伙做生意,为了一宗业务,两个月前,朋友提出宴资源网请一客户,我没有表现看法 。后来有一天,朋友告知我,他给客户送了些礼物,我还是没有表现看法 。最近,他提出送礼物的开支要我分担一半,我不赞成,因为事前未经我赞成 。他以为当时告知我了,且我当时没有表现看法,应视为赞成 。合伙前,我们是商定了共同开支需事前双方赞成,但是我以为我的缄默不应视作我赞成 。请问,我的观点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湖南读者刘智
【出一份律师函一般要多少钱 民法通则意见】刘智读者:
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白规定 。因缄默既非明示,也非默示,故由此推定视为行动人意思表现时,须服从严厉的条件,为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下,缄默才可以视为资源网意思表现:
一有法律规定时
缄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现的直接法律规定首见于现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在此之前的《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lt;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以下简称“民通看法”)均未有缄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现的规定 。
“民通看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商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现 。”
应该看到,在汉语语境下,缄默与默示所表达的意思是不雷同的 。在《民法总则》之前对缄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现的间接法律规定,可见于《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追认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试用买卖的规定 。《民法典》全盘保存上述《民法总则》关于缄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现的规定,亦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也完整保存了《合同法》上述有关缄默视为意思表现的规定,即《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在行动人无权代理的情形下,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现的,视为谢绝追认……”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置标的物,也可以谢绝购置;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置标的物未作表现的,视为购置”的规定 。
二当事人有商定时
在当事人之间对缄默可视作何种意思表现有明白商定的情形下,依照商定认定缄默的意思表现 。如一致行为人对某项提议进行议决时,其可以表现赞同、反对、弃权等,也可以缄默以对,在此情形下,缄默是否可视为意思表现,须遵守当事人的商定 。
再如,在公司治理中,为了督促公司董事尽责,有的公司章程就规定,董事在董事会决定时不许可对议案投弃权票或不表现看法,弃权票或不表现看法均视作对议案的反对 。在此情形下,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对议案表决的缄默即应视为反对议案的意思表现 。
三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是当事人之间重复、多次实用后形成的 。在缺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商定的情形下,如将当事人的缄默视为意思表现,则须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应的交易习惯,且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此情况仅实用于重复、多次频繁交易的当事人之间 。
从您所述情形来看,您的朋友在送礼前并未征得您的赞成,其事后告诉本质上是想求得您的追认 。鉴于您们没有商定不表现看法即视为追认,也没有情形表明依据您们之间的交易习惯不表现看法即视为追认,同时,现有法律亦未规定此种情形可以视为追认,可以得出您事后的缄默不具有《民法典》所规定的可视为意思表现的情况 。故此,我以为,您的观点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高等合伙人、律师周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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