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溺亡7年后被认定见义勇为-救人溺亡事件

近日一则救人溺亡7年后被认定见义勇为的报道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据懂得该救人溺亡事件在之前因为证人说法前后不一因此无法给予见义勇为,但在之后经过多方认证,有了新的定论,那么接下来大家就随资源网小编一起懂得看看~
 

救人溺亡7年后被认定见义勇为-救人溺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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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溺亡7年后被认定见义勇为
 
10月29日,一封来自四川省高院的终审讯决书,寄到了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黄利强家中 。
 
时隔7年,他终于给儿子黄磊“正名”——7年前,儿子跟错误一起溺亡,对于逝世因,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先称其是不慎落水,后又改口表现是为救错误才不幸遇难 。
 
事发后,当地政府一直未认定黄磊有见义勇为行动 。但目击者的证言、警方的调查资料,让黄利强坚信儿子是因救人遇难,为了给儿子申请“见义勇为”,他数次将当地政府诉至省、市两级法院 。
 
今年10月19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讯决,责令广安区政府60日内确认黄磊的行动属于见义勇为 。
 
事发:17岁少年溺亡 唯一目击者先称“因洗脚”后改称“因救人”
 
10月30日一大早,黄利强把省高院的判决书拍下照片,发给了这几年来一直在关注他的朋友和亲戚们,奔走7年,不惜和政府数次对簿公堂,他终于给儿子“正名” 。
 
判决书显示,2013年8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跟错误溺亡 。
 
“我们基本不敢信任,黄磊是去同窗柏某家帮收谷子,怎么会洗脚落水淹逝世?”当时,这个资讯给了黄利强夫妇当头一棒 。
 
【救人溺亡7年后被认定见义勇为-救人溺亡事件】次日,经过对柏某的调查讯问,石笋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口头通报了事发经过:18日午后,黄磊、柏某以及柏某12岁的表弟刘某,一起去找同窗玩 。路经千年村黄家拱桥时,黄磊在桥下的河塘边洗脚,不慎落水,刘某见状被吓住了,也掉落水中,最后俩人均溺水逝世亡 。
 
这一个意外溺亡事件,却因现场证人的证言变得并不是“意外” 。
 
柏某是黄磊的同窗,事发时唯一的目击证人,在最初警方询问时,柏某称黄磊系不慎溺水逝世亡,几个月后,却改口称当天黄磊因救落水的刘某而溺水身亡 。
 
黄利强回想,事发当年的11月21日,柏某已到了外地,但她在网络空间发表了名为“证明同窗黄磊应当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的日志,文中称“我的表弟刘某因为不当心滑入水中……黄磊不顾一切的脱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们,黄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材借着推力自然游到了浅水的处所,我上岸后很快的去找人救他们……”日志中详细还原了事发经过,证实黄磊因救人而溺亡 。
 
广安区警方经过多次调查,出具了一份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动的材质,明白了柏某之前口供隐瞒本相,后因“心中愧疚”,决议为黄磊澄清事实 。
 
救人溺亡7年后被认定见义勇为-救人溺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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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证人说法前后不一 政府不予确以为见义勇为
 
但警方的这份材质却并未得到广安区综治办的认可 。2014年8月,综治办曾给黄利强回复,称对该事件前后两次调查、对事件经过的陈说均来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且前后说法截然相反,事件的真实情形无法肯定,无法消除对证人的干扰和影响 。从现有的证据,无法肯定黄磊有见义勇为行动 。
 
对于区综治办的说法,黄利强并不认同 。“为什么不采信警方说法,我们也搜集了那么多的资料,都能够证明黄磊是救人溺亡的事实 。”随后,黄利强将广安区人民政府、广安区综治办起诉到了法院 。广安市中院审理后,以为区政府的决议并无不妥,驳回其诉讼要求 。
 
“法院依然以为此次溺水事件唯一目击证人柏某的证言前后抵触 。”广安中院的判决没有将黄利强挫败,他上诉到了四川省高等人民法院 。
 
2018年7月9日,省高院作出行政判决,以为广安区政府作出的《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议》未对相干要件事实进行认定,责令广安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动 。
 
省高院的第一次判决,并没有给事情带来转机 。经六届广安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研讨,广安区政府作出决议,不予确认黄磊的行动为见义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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