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医院持刀伤2人后自杀

近日一则广州男子医院持刀伤2人后自杀的资讯让很多网友觉得十分愤慨,该犯法嫌疑人曾在医院就诊,持刀伤人后便跳楼自杀了,据懂得,犯法嫌疑人所伤的其中一位医生是援鄂医生,曾经在武汉为患者开展心理工作,现在该医生仍然在救治中,不过伤势不算太严重 。那么,广州男子医院持刀伤2人后自杀具体怎么回事呢?大家可以和资源网小编一起详细懂得一下哦~
 

广州男子医院持刀伤2人后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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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医院持刀伤2人后自杀
 
10月31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一家医院产生持刀伤人事件,行凶者跳楼自杀,两名伤者正在治疗 。
 
据当地警方通报
 
10月31日10时许,天河区岗顶邻近有一名男子持刀伤人,随后跳楼自杀 。接报警后,天河警方快速派员到场处理 。经初步调查,犯法嫌疑人赵某(35岁,黑龙江人)是一名曾在医院就诊的病人 。目前,2名伤者正在治疗,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
 
据当地一名市民称,她上午近11点来到中山三院,看到医院精力科门口地板上有血迹 。当时邻近的路已被封闭,现场有人围观,多名民警在分散人群 。
 
稍早前,网传信息称,广州中山大学从属第三医院精力科产生持刀伤人事件,有疑似医护人员受伤,现场有血迹 。
 
采访人员从中山大学从属第三医院获悉,该院心理科副主任医师陶炯在门诊接诊期间,被一名突然闯入诊室的人员砍伤,凶手身份不明 。目前,陶炯仍在救治中,伤情较为安稳 。
 
今年2月份,陶炯曾作为广东派出的第二十四批医疗队队员前往武汉增援,为医患开展心理干涉和劝导 。
 
另据资源网报道,中山大学从属第三医院相干工作人员介绍,其已听说此事,正在赶去医院路上,警方已到场处理 。
 

广州男子医院持刀伤2人后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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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刀伤人属于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广州男子医院持刀伤2人后自杀】 
持刀伤人属于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应该依据造成伤害的水平而定,造成重伤和轻伤的属于刑事案件,造成轻微伤的属于治安案件,造成人身伤害应负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义务,构成刑事犯法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造成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所以持刀伤人,可以同时具备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的特点,也可以时同具备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的特点 。构成刑事犯法的先履行刑事拘留,触犯治安管理处分法的履行治安拘留 。?故意损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材并到达必定的严重水平、应受刑法处分的犯法行动 。故意损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
 
二、法律根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损害他人身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亡或者以特殊残暴手腕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逝世刑 。
 
2.《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损害他人身材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损害他人的;
 
(二)殴打、损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损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损害多人的 。
 
对于持刀伤人的情形,应该基于实际的违法犯法事实来进行合法的处置,特殊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行动的,如造成了人员重伤等情形的,是须要依照故意损害罪的尺度来进行量刑判决的,具体情形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
 
遇到医患纠纷怎么办
 
1、医疗纠纷或投诉产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效果 。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快速采用积极有效的处置办法,掌握事态,争夺科内解决,防止抵触激化,并招待纠纷患者及家眷,认真听取患者的看法,针对患者的看法说明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收,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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