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调查早产儿死而复生一事-七月早产儿死而复生( 二 )


 
《病历书写根本规范》规定,患者本人签订知情赞成书后方可进行相应医疗运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涉事医院可以以此推责 。该款条款的后续规定是,患者不具备完整民事行动才能时,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该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
 
对于一个正处于全麻或半麻状况,甚至处于激烈疼痛状况下的产妇而言,此时她的意识苏醒水平和认知才能定然是极具降低 。虽然在法理上,这种状况下的患者本人是否具备完整民事行动才能是存在争议的,但从医院的手上流程正常推动,以及出于道德伦理和救人为重的医疗理念动身,是否应当废弃对胎儿的挽救,应由患者直系亲属进行决议,最起码也应立即告诉患者直系亲属 。医院的处置方法,显然欠妥 。
 
基于朴实的社会认知,医院对于仍旧存有一线愿望的濒逝世患者,必需经全力挽救,直到参照临床尺度判定逝世亡,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废弃挽救 。更何况,无论是参照脑逝世亡尺度,还是参照心肺逝世亡尺度,事件中的胎儿显然都没有到达被判定临床逝世亡的尺度 。因此,医生一句轻飘飘的“小孩的心跳非常微弱”,浮现其作为医务人员的不上心、不尽责,着实令人愤慨 。
 
“逝世而回生”事件只是个案,就在此时此刻,无数医生正在为救治每一条性命而拼尽全力 。而涉事医院里的部分相干人员,愧对那些在第一线奋战的同行,更对不起医患之间无条件的相互信赖 。
 
中国妇产科学的奠基人林巧稚曾说过,“当一个医生,首先要知道义务重大 。产妇或者病人进了医院,就把她的全部性命交给了我们,我们要把她们当成亲姐妹,从每件细微的小事做起,体贴和关心她们 。”这句话,值得涉事医生好好思考 。
 
我们更等待,相干部门的全面调查能够还原事实本相,并严正追责,给一条无辜的小性命及其家眷一个明白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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