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开枪三原则-美国警察开枪必须打光子弹( 二 )


 

美国警察开枪三原则-美国警察开枪必须打光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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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最高法院以为警察无罪呢? 
美国格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俊律师解读了当时最高法院的三大理由:
 
第一,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必需客观地 剖析执法人员的行动在当时的环境下是否“合理”,而不是肯定执法人员资源网的主观意图是否有“恶意” 。
 
第二,美国最高法院以为执法人员须要在极短时光内做出断定,不然自身安全就可能受到威逼,因此剖析当时 执法人员的行动合理性必需要从当时执法人员的视角动身,而不是事后诸葛亮地以普通大众的视角去对待合理性 。
 
第三,最高法院给出了剖析问题所须要斟酌的事实因素:当时疑似犯法的严重性;嫌疑人是否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威逼;嫌疑人是否当时自动对抗拘捕或者试图逃跑 。
 
本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偏向于掩护警方资源网在执法进程中的人身安全 。在之后几十年中的多次警方枪击致逝世案中,都采取了最高法院的剖析框架 。所以,只要是警方执法行动在当时的环境下有合理性,受伤或者致逝世的嫌疑人就很难主意警方应用了过度武力 。
 
概括而言就是,最高法院以为,警察武力应用是否得当,必需要通过当事警察在现场的第一视角来断定 。大众“马后炮”的埋怨和投诉,不予斟酌 。
 
每一个案件的见报,意味着背后有100个没有见报的同样憋屈的案件,每一次对警察杀人的宽容,都是在纵容更多的警察滥用职权 。美国警察在执法前就被赋予“无边界”的权利,在执法中又具备“无监视”的自主裁量权,在暴力执法后还拥有全方位的“金钟罩” 。
 
面对这样的美国警察,受害者很多时候陷入“投诉无门,起诉无用”的困境 。一次一次的无辜群众被警察暴力执法,抗议示威运动席卷全美,身负维稳义务的警察,又一次被推到了大众的对峙面 。美国众议院院长佩洛西宣告了警队改造法案,但问题并不仅仅在执法体系,而是根植于美国数百年的种族轻视和阶层对峙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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