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欧盟自由迁移法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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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
鉴于:
(1)联盟的公民身份赋予联盟的每一个公民以基本权利和个人权利在成员国领土内自由迁徙和居住 , 但要遵守该条约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以及为实现该条约所采取的措施 。
(2)人的自由流动是内部市场的基本自由之一 , 内部自由是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 , 根据《条约》的规定 , 在该区域内确保自由 。
(3)工会公民身份应成为会员国国民行使其自由迁徙和居住权时的基本地位 。 因此 , 有必要分别编纂和审查关于工人 , 个体经营者 , 学生和其他不活跃者的现行共同体文书 , 以简化和加强所有联盟公民的自由流动和居住权 。

(4)为了纠正这种针对自由流动和居住权的逐个部门的零散方法 , 并为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便利 , 需要有一项立法法案来修订理事会第1612/68号理事会条例(EEC) 。1968年10月15日关于共同体内部工人的迁徙自由(5)并废除了以下法案:1968年10月15日理事会指令68/360 / EEC , 关于取消成员国内共同体内部流动和居住的限制和他们的家人(6) , 1973年5月21日理事会指令73/148 / EEC , 关于取消成员国在建立和提供服务方面对国民的居住和居住限制(7) , 理事会指令90/364 / EEC ,1990年6月28日关于居住权(8) , 1990年6月28日关于停止职业的雇员和自雇人士的居住权的理事会指令90/365 / EEC (9)和理事会指令93/96 / EEC 1993年10月29日关于学生的居留权(10) 。

(5)如果要在客观自由和有尊严的条件下行使权利 , 则所有联盟公民的迁徙和自由居住权均应授予其家庭成员 , 不论其国籍如何 。 就本指令而言 , 如果东道国的立法将注册合伙视为等同于婚姻 , 则“家庭成员”的定义也应包括注册合伙人 。
(6)为了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保持家庭的统一 , 并且不影响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 , 本指令未包括在家庭成员定义中的人的情况因此不包括在内享有在东道国的自动入境和居留权 , 应由东道国根据其本国法律进行审查 , 以便在考虑到这些人的身份后决定是否准予此类人入境和居留与联盟公民的关系或任何其他情况 , 例如他们对联盟公民的财务或实际依赖 。
(7)应明确规定与联盟公民在会员国境内自由流动有关的手续 , 但不得影响适用于国家边境管制的规定 。

(8)为了促进非成员国国民的家庭成员的自由流动 , 已经获得居留证的人应免除获得第539号理事会条例所指的入境签证的要求 。/ 2001年3月15日的/ 2001列出了其国民在越境时必须持有签证的第三国 , 以及其国民免于该规定(11)或适当的适用国家法律的那些国家 。
(9)联盟公民应享有在东道国的居留权 , 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 除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的要求外 , 无任何其他条件或手续 , 且不影响适用的更优惠待遇法院判例法认可的求职者 。
(10)但是 , 行使居住权的人不应在居住初期就成为东道国会员国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合理负担 。 因此 , 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超过三个月的居住权应受条件的限制 。

(11)该条约直接赋予联盟公民基本的和个人的居住权 , 而不取决于他们是否已履行行政程序 。
(12)对于超过三个月的居住期限 , 会员国应有可能要求联盟公民在居住地向主管当局进行注册 , 并为此出具了注册证明 。
(13)居住卡要求应仅限于非会员国公民的 , 居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联盟公民的家庭成员 。
(14)应当全面规定主管当局签发注册证或居留证所需的证明文件 , 以避免不同的行政惯例或解释对工会公民及其公民行使居留权构成不适当的障碍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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