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费率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费率 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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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率)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JZ[2002]520号) , 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委托人付费统一执行至2004年1月1日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费用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 , 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费 , 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 , 从事招标文件编制(含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编制) ,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提供标前咨询 , 协调信息资源网签约等所收取的费用 。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的 ,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 满足招标人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根据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铺设、装饰装修等施工及配套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体、液体或气体物品以及电力等货物和辅助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费 。
(3)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保险等项目和货物以外的服务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别固定费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执行 , 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具体收费金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
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编制费 , 具体定价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
项目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项目前期成本 。货物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 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 。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和出售招标文件后 , 不得要求招标委托人提供住宿、交通等 。免费或收取其他费用 。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 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增加的工作量协商确定服务费 。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能 , 要求招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等程序的 , 不得收取费用 。
违反前款规定 ,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 , 国家计委、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 , 一律废止 。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项目招标
00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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