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忠诚协议效力辨析?夫妻签订忠诚协议的弊端( 二 )


三、夫妻忠诚协议应参照离婚损害赔偿模式处理
【夫妻间忠诚协议效力辨析?夫妻签订忠诚协议的弊端】综上所述 , 否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 放任不忠诚行为并不妥当 , 司法裁判应立足于社会发展的现实和现状 , 对受害的夫妻一方给予适当救济 。当然 , 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保留的转向契约观念解决相关纠纷 。契约只是关注夫妻忠诚协议的外在形式 , 没有就该类协议所保护的权利或法益作出分析 , 致使在回答如何确保消极的忠实义务的履行问题时 , 面临无法强制执行和约束人身自由等现实和价值上的诘难 。为克服上述难题 , 相对稳妥的方式是参照离婚损害赔偿模式处理 。相关裁判意见实际上是将忠诚协议视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充和扩展 , 扩大了夫妻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情形 , 是对违反忠实义务而导致离婚时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预先约定或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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