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女子入职三月怀孕休长假,老板无力供养,将公司注销再招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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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女子入职三月怀孕休长假,老板无力供养,将公司注销再招新人

“你谈对象了吗?”“感情稳定吗?”“对象做什么的?”“准备什么时候结婚?”“有生小孩这方面的打算吗?”是不是以为这是家长在给孩子催婚?并非如此 , 实际上这是很多女性在进入职场时会被问到的问题 , 而问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其实大家也都心照不宣 。
【产假|女子入职三月怀孕休长假,老板无力供养,将公司注销再招新人】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思想的开放、女性自强自立意识的觉醒 , 我们已经有千千万万的女性走上了职场 , 不再像旧时代那样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 , 不再认为女性就应该在家里做家务带孩子 , 但是客观来说 , 在职场中女性始终还面临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 就是怀孕 。
对万千的个体来说 , 怀孕都是一件喜事 , 但是站在公司的角度来说 , 员工怀孕就代表有一段时间的职位空缺 , 所以有些公司在招人的时候就很介意招未婚的女性员工 , 怕的就是她们身上关于婚姻的不确定性会给工作带来不稳定性 。

因为根据我国劳动法中的规定 , 女性职工生育可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 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指出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42天产假 。
有这些法律条款在 , 公司就不能够不执行 , 而对一个公司来说 , 如果一个员工有超过90天的时间不在 , 那么她给公司创造的收益就小于了公司对其的投入 , 所以公司一般会慎之又慎地选择 , 因为一旦录用了就必须对员工负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 辞退女职工 , 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但是 , 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 正是这一点让很多女性在求职时遇到了困难 。

青岛的陈女士求职的时候 , 人事就问了她很多相关的问题 , 因为刚刚结婚 , 且属于适育年纪 , 所以她所求职的公司一直都很纠结要不要录用她 , 最后综合考虑其他求职者的情况 , 认为陈女士在专业职能上优势较大 , 所以最终还是选择了她 。
就在入职三个月之后陈女士就怀孕了 , 怀孕之后陈女士立马申请了产假 , 公司显然是有点始料未及 , 毕竟三个月的时间陈女士可以说是刚刚熟悉岗位技能 , 但是既然已经签了合同 , 公司也不会违反法律不给她放产假 , 所以就让陈女士回家休假了 。

不巧的是陈女士所在的这家公司自从2019年底就开始进入亏损状态 , 资金周转都成了很大的问题 , 而陈女士这边并未为公司创造收益 , 在休假期间还要照例给她发工资 , 公司也是觉得有点苦恼 。
陈女士所在的公司突然宣告破产了 , 公司领导跟所有同事都进行了情况说明 , 并按照规定发放了员工赔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 , 公司破产 , 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 不满六个月的 ,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陈女士虽然只工作了三个月 , 但是因为产假也算工作时长 , 所以她拿到了一个月的工资赔偿金 。
原公司倒闭之后 , 老板又重新开了一家公司 , 前员工有愿意继续去新公司的可以继续上班 , 但是陈女士并不知情 , 且在后续交谈中公司认为陈女士不符合公司的用人标准 , 所以没有再对她发放入职申请 , 产假的工资自然也就已经没有了 。

对此陈女士表示很不满 , 一直不愿意签署离职合同 , 并要求公司继续给她发工资 , 但是公司明确拒绝了她的要求 。 其实公司的做法是合理且合法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 ,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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