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毛尖”赴内蒙古维权胜诉


“信阳毛尖”赴内蒙古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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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毛尖,我国十大名茶之一,河南省著名特产,其主要产地在信阳市浉河区、平桥区和罗山县 。该茶具有“细、圆、光、直、多白毫、香高、味浓、汤色绿”的独特风格,生津解渴、清心明目 。经评估,其品牌价值达60亿元 。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01年12月24日将信阳毛尖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号) 。
“信阳毛尖”赴内蒙古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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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信阳毛尖商标权益,信阳市茶叶协会打击“李鬼”不手软 。
2020年7月1日,信阳市茶叶协会委托关联人员,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乌兰道钢铁大街门头显示为“天香茶庄”的门店内,购买了四两信阳毛尖 。销售人员出具了一张盖有“昆区天香茶庄”印章的收据 。包头市天信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购买上述物品的外观和购物过程中所取得的收据进行了拍照封存 。
法院开庭时,对公证封存的实物进行了拆封,内有一个紫色手提包装袋,袋内有一紫色礼盒,礼盒内装有两个紫色茶叶盒,手提袋、礼盒外包装以及茶叶盒均无生产厂商、产地及生产日期等信息 。茶叶盒内各有袋装茶叶一包,礼盒外包装上粘贴有一个标签,标签上有“信陽毛尖”字样,“信陽毛尖”字样下方有“CHINESETEA中國歷史茗茶”字样 。内有收据一张,时间为2020年7月1日,内容为茶叶款,金额为155元 。收款人处签注:白 。收据加盖昆区天香茶庄发票专用章 。
另查明,昆区天香茶庄2004年10月11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及有效期内经营) 。
【“信阳毛尖”赴内蒙古维权胜诉】信阳市茶叶协会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昆区天香茶庄立即停止侵犯信阳市茶叶协会第号注册商标,即停止销售带有“信阳毛尖”字样的茶叶产品;(二)判令昆区天香茶庄赔偿信阳市茶叶协会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三)诉讼费由昆区天香茶庄承担 。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案涉茶叶外包装粘贴标签使用了“信陽毛尖”字样,虽然字形与信阳市茶叶协会享有的注册商标有略微差异,陽字存在繁简差异,但二者读音、含义完全一致,构成近似,且在茶叶外包装上使用信陽毛尖四个字所指示的商品的来源信息是一致的,产生了区别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昆区天香茶庄在茶叶外包装使用“信陽毛尖”,且外包装再无其他商标或商品名称,该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
昆区天香茶庄主张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案涉商标三年内未使用,但信阳市茶叶协会自身并不生产销售茶叶,并不实际使用案涉商标 。信阳市茶叶协会是负责商标的管理和授权的社会团体法人,其提供的案涉商标2019和2020年度品牌价值评估可以证明案涉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誉,具有使用和保护的商业价值 。因此,昆区天香茶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叶上使用与案涉商标相似的标志,侵害了信阳市茶叶协会享有的案涉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一审法院判决:(一)昆区天香茶庄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信阳市茶叶协会第号注册商标的茶叶产品;(二)昆区天香茶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信阳市茶叶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三)驳回信阳市茶叶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
信阳市茶叶协会认为一审法院判罚过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 元以下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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