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屋赠与儿子女方有居住权,男方提出不得带他人入住能支持吗?


离婚协议房屋赠与儿子女方有居住权,男方提出不得带他人入住能支持吗?

文章插图
 
案号
(2020)浙10民终3133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个案不具有指导性,仅供学习研究使用)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2.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对涉案房屋单元门禁的使用资格,并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妨害原告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乙男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撤销反诉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2.判令反诉被告返还房屋中的2个空调,并恢复原状;3.判令反诉被告未经反诉原告允许不得带他人入住房屋;4.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恢复房屋入户门锁,并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妨害反诉人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
一审认定事实
原告(反诉被告)甲女与被告(反诉原告)乙男原系夫妻,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小甲 。涉案房屋系乙男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二人及儿子均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
2018年10月17日,双方协议登记离婚 。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甲由甲女抚养;涉案房屋自离婚生效之日起赠与儿子,供甲女和儿子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权待儿子年满18周岁后过户至儿子名下,乙男无任何理由撤销赠与 。
双方离婚后,甲女及母亲、儿子均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期间,甲女拆除了涉案房屋内的两只空调及房门处监控 。
乙男在某公司工作,因工作原因于2019年五、六月份左右常驻外地分公司,并在当地购买公寓一套,周末、节假日回杭州探望儿子时曾居住在涉案房屋 。
2020年4月26日,乙男注销了其在杭州的居住证,后又于2020年9月3日即本案审理过程中再次登记 。
2020年7月以来,双方因涉案房屋居住权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并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8月3日,甲女更换了门锁 。次日,乙男向派出所报案后进入涉案房屋 。当月,乙男撤销了甲女的门禁使用资格 。2020年9月,甲女再次更换了涉案房屋门锁 。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反诉被告)甲女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及被告(反诉原告)乙男是否有权撤销甲女的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原告(反诉被告)甲女、被告(反诉原告)乙男二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
离婚协议约定:现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涉案房屋,为男方婚前财产,自离婚生效之日起赠与儿子,供女方和孩子居住使用 。根据协议约定,甲女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 。因双方在协议中对甲女的居住权未约定限制条件及期限,且乙男并未在一年内行使法定的撤销权,故其提出的撤销甲女居住权于法有悖,不予支持 。其无权撤销甲女的居住权,故应恢复甲女对涉案房屋单元楼的门禁使用资格,并不得作出任何妨害甲女使用涉案房屋的行为 。乙男关于居住权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等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
乙男提出的要求甲女将两只空调恢复原状的反诉请求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 。
乙男提出的甲女不得带他人入住涉案房屋的反诉请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有明确约定,且每个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不得带他人入住的概念过于抽象、概括,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
乙男提出的恢复房屋入户门锁的反诉请求,因甲女已拆除门锁,根据实际情况已不可能恢复,只能更换 。
【离婚协议房屋赠与儿子女方有居住权,男方提出不得带他人入住能支持吗?】关于乙男提出的房屋使用问题,因双方已协议离婚,乙男也已在外地购买公寓,为避免引发纠纷,从不影响儿子健康成长等角度出发,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合理部分,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甲女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被告不得有任何妨害原告使用房屋的行为 。二、被告乙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恢复原告甲女对涉案房屋的门禁使用资格 。三、反诉被告甲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内拆除的两只空调恢复原状 。四、驳回反诉原告乙男其他的反诉诉讼请求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