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兴,推进茶商诚信经营 正向引导不能缺位

【周义兴,推进茶商诚信经营 正向引导不能缺位】采访人员从上海市工商局获悉,工商部门将在本市16家茶叶专业交易市场“诚信经营四统一”,即统一亮证、统一台账登记、统一散装茶叶标识和统一市场公示栏等4项标准 。工商部门希望通过推进“诚信经营四统一”,逐步实现全市茶叶市场诚信经营统一标准和要求,建立茶叶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上海商报》6月19日) 。
对此,可以肯定,这次上海工商部门在本市专业茶叶交易市场建立“诚信经营四统一”制度,对改变多年来上海茶叶市场标识不统一状况、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对茶叶市场正常秩序建立与诚信经营进步,都无疑是一件好事 。不过同时笔者也认为,工商部门要在对相关茶叶市场农药残留、虚标产地与假冒名特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还要注意制度本身向“善”引导作用 。
其实就市场制度设计要求讲,或许不得要承认,与一般市场监管制度所有的禁止性条款设计相比,如果要想相关制度在具备“罚”则同时,还具备一定的正向引导性影响,那这对相关制度设计部门来说,无疑可以说是一个比较高的要求 。而其中道理说来也简单,因为对有关公权部门来说,禁止性规定的制定只要在部门自身法定授权范围内,都有一定的明文规定,一般应该也不会是一件难事 。然与之相比,如果要求制度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引导作用,恐怕就会有一定的难度 。
在此具体就以工商部门这次针对茶叶专业交易市场制定的“诚信经营四统一”规定来说,可以说,标名茶叶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保质期等要求,虽然之前在茶叶市场可能还不多见,然这对其他食品行业来说早已是一个多年前就实施的制度要求 。所以这次在茶叶市场制度设计时,有关禁止性条款与罚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可以借鉴甚至于套用的 。
而与这样可说是比较容易的制度借鉴相比,如果要求市场监管制度在具备禁止性与罚则条款同时,还要具备相应的正向引导性影响,则或许对有关的制度设计部门而言就会存在不小的难度 。而其中道理说来同样也简单,因为在对这样的制度进行设计时,一方面,不仅要考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相关禁止性与罚则条款所必须要具备的有效性,以避免制度本身陷入纸上谈兵的尴尬;另一方面,除了要保证“禁”与“罚”能得到有效执行并成为市场行为规范同时,还要让市场商家相信并认同,只要自已行为能够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结果不仅只是不会招来执法机关的处罚,而且还可以因为自已的遵纪守法提高商业信誉,并进而使自已就此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就此而言,想只有当制度设计达到如此“境界”,或是换句话说,当 制度设计不但能够达到市场监管要求,并且同时也能符合商家利益最大化追求、并能成其自觉行为时,那就可以说,这样的制度设计才符合、也具备了制度本身所应具备的引导性要求 。
所以,面对上海工商部门针对茶叶市场所推出的上述“诚信经营四统一”规定,笔者在此真想说的是,如果能在这个制度具备“禁”与“罚”条款同时,还能使制度具备相应的正向引导性作用,那结果就可能会有一举多得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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