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31日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的公告称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 , 并予以公布 。该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附:《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的 , 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茶产业包括茶叶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的相关服务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 建立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协调制度 , 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 具体工作由农业(茶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农业(茶业)、林业、国土、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 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 , 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茶产业发展规划要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与推广、生态茶园基地和茶叶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茶叶质量检测、茶叶品牌创建等 , 促进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
第六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条例 , 制定促进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有关茶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 , 推进茶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 , 提升茶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 。
第八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茶叶技术推广机构 , 加强茶叶技术推广力量 , 加快茶叶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农药、新肥料的推广 , 提高对茶产业的服务能力 。
第九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叶交易平台建设 , 完善茶叶物流基础设施 , 提高茶叶市场流通效率 。
第十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引导和规范茶叶专业合作社发展 , 促进茶叶专业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 对符合条件的茶叶专业合作社申报茶叶方面支农项目 , 优先予以支持 。
鼓励和支持茶叶专业合作社整合组织资源和生产要素 , 实行联合或者重组 , 建立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闽台茶产业的合作与交流 。
在台湾农民创业园中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 ,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宜在本省推广使用的茶叶生产、加工机械产品 , 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 对购买列入目录的机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 加强优、特、珍、稀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 , 划定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 。天然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划定 , 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茶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茶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示范、推广工作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茶叶质量安全地方标准 。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制定严于茶叶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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