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配偶欠债谁来还?法官:双方共同财产均可查封、扣押、冻结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 刘璐 北京报道
近年来,夫妻一方被定为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既保障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又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此类案件进行解析通报 。
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异议案九成被驳回 标的物多为房产
据北京二中院披露,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二中院审结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裁决案件共31件 。其中,驳回28件,支持2件,撤回1件,分别占比90.3%、6.5%、3.2% 。
上述执行裁决案件中,7件异议主体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24件异议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异议请求均为申请法院中止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属于其个人财产的执行 。
房产是家庭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居住场所,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若夫妻名下仅有的一套房屋一旦被法院查封、拍卖,不仅资产大幅减少,而且还会面临生活居住上的困难 。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绍,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配偶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在24件被执行人配偶提出的异议案件中,有22件针对的执行标的为房产,占比91% 。
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配偶名下共同财产
据了解,在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中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
采访人员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 。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配偶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财产不允许分割
北京二中院法官告诉采访人员,被执行人配偶在请求法院中止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通常还会请求法院确认其财产份额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执行异议程序并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确定,亦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但如果双方已离婚,前配偶可以通过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其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份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保护属于前配偶的财产份额 。
北京二中院法官明确,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阻止法院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同时,被执行人配偶通过离婚诉讼取得确定房产享有所有权的生效判决,也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唯一住房”是否仍被列为执行标的?
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唯一住房”并不当然阻却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并不予支持 。
这其中包括:(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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