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 对于姚某的该项抗辩意见 , 法院不予采纳 , 案涉房屋居间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
既然居间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为何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这就涉及到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
焦点二:姚某是否应当向居间方支付佣金?
法官:签订合同前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 存在主观过错 。
虽然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 ,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 但并不意味着 , 只要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 居间人就一定可以收取佣金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告知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 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居间人提供的订约信息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售、购房决定 , 其信息是否真实全面至关重要 。房产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人 , 负有对房产进行相应调查并如实报告的义务 。然而 , 该房产公司在未明确房产所有权人及存在抵押债权 , 且未提供其他共有权人(阿红)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 , 就促成姚某与阿亮签订协议 , 难以认定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
虽然阿亮和房产公司均提到阿红同意售出房产、抵押债权不影响交易 , 但是 , 上述存在的风险均未在协议中体现 。结合庭审陈述 , 房产公司对上述风险会影响到合同履行这一可能性后果是存在认知的 , 在这种情况下 , 其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将相关情况告知姚某显然存在主观过错 。
综上 , 房产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尽到报告义务 , 因此不具有居间报酬请求权 , 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
来源:长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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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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