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关系协商解除的十问十答


有关劳动关系协商解除的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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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员工将这两项诉求一并请求:一是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是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
很确切的说,这两项放在一起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基本不会得到支持 。继之前为大家分享的“为你解密经济补偿金的”N+1”一文中,笔者对其中的1,也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有详细的阐述:支付代通知金是收到解除理由的限制的 。不是所有的解除都会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明文规定的这三种类型,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除此之外,没有法律规定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所以违法解除并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当然,有小伙伴发言:经常听说员工跟公司谈判解除的时候,会提出N+1,甚至N+3等诉求,单位也是同意的,为什么到了仲裁反而不支持了呢?这里为大家解释一下,劳动合同法的解除理由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张,这里的解除情形并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而是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解除方式也是法定的解除理由之一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这也为协商解除奠定了法律基础 。
之前已经为大家分享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的基本类型”,借此机会今天主要为大家延伸几个关于协商解除的法律问题,也是经常在实践中遇到的,供大家参考:
一问:协商解除一定要支付N+1吗?
答:不一定;协商解除主要靠双方的协商,一方提出诉求,无论这个诉求是N+X,只要对方同意,那就是协商成功 。但是协商成功的金额不代表有法律依据;无论金额是大是小,都视为双方对自己权利义务的体现 。
二问:协商解除支付法定补偿金对方不同意是否可以强制解除?
答:不可以 。对方不同意表示协商解除未成功 。后续单位解除仍然要收到劳动合同法法定解除理由的限制,不可以随意扩张解除理由,更不得以此为由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涉嫌违法解除,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
三问:协商解除后可以反悔吗?
答:一般不得反悔 。除非协商解除协议在签署的时候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或者存在重大误解,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签署该份协商解除协议,可以反悔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四问:协商解除协议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答: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当地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
据了解,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之一是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辞职,这里的协商解除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之一,之前处理过的案例基本员工可以凭借此领取失业金;
五问:协商解除协议一定是有效的吗?
答: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显示公平 。
在实践中确实遇到过协商解除协议签署且履行完毕后,员工事后反悔,原因是金额差距太大,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情形,结果被支持 。这个也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的时候要注意尺度,当然,这个并不必然导致会被撤销,毕竟协商解除的目的也是为了双方的各项利益考虑,在金额上肯定会做一定的让步 。但是这个让步如果过大,对方事后想想反悔,被支持的话,协商解除协议就会被撤销 。当然,这个也是有一定的环境背景影响下的,我在想,如果在疫情下,员工与单位已经签署了协商解除协议后要求撤销的话,一般不予支持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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