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毒霸捆绑安装软件被起诉 金山毒霸杀毒软件( 二 )


在客观形式方面,“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均具备构成独立软件的特征 。“护眼模式”功能与“护眼大师”基本相同 。在被告官网展示的产品中,护眼大师系作为一款独立软件产品供用户进行下载使用 。至于“软件管家”,其虽不在被告官网展示的独立软件中,但在用户下载安装金山毒霸后会以独立快捷方式形成于电脑桌面,不能单独卸载;同时,用户点击金山毒霸主界面软件管家功能模块后,会直接跳转软件管家独立界面,而点击其他功能模块后,页面布局仍然集成在金山毒霸使用界面 。
在实质功能方面,“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对应的功能均与金山毒霸不具有必然联系,也非实现该软件病毒查杀功能所必需 。
另外,从官网对金山毒霸产品功能的介绍来看,其六项功能并未包括“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被告自身亦未将上述功能作为杀毒软件产品功能的组成部分进行说明及宣传 。
上海长宁法院认为,无论是从外观表现,还是产品实质功能来看,“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均具备作为终端软件的独立性,而非金山毒霸的必要组成部分,被告在金山毒霸软件产品中内置“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功能构成捆绑安装软件行为 。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辩称杀毒软件产品内置“软件管家”功能模块属于行业惯例 。对此,上海长宁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软件之间是否构成捆绑安装以及是否因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至于类似行为是否系行业惯例,并不能决定该种行为本身是否正当,也不会因此影响消费者权益是否受损之客观事实,故不予采纳 。
猎豹公司上诉后,以调解结案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海长宁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
本案中,消费者下载金山毒霸时,必须同步下载及安装“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被告并未向消费者提供“仅使用反病毒软件”的选项,亦未事先以合理方式进告知及提示 。被告所述的已在下载页面展示了“金山毒霸护眼模式使用指南”,经审查,该展示内容在页面底部“产品动态”一栏项下,而“软件管家”的介绍更是需要在点击该“金山毒霸护眼模式使用指南”后才能阅览,客观上均不足以让一般消费者注意 。而在金山毒霸软件下载页面主视图中以显著方式介绍产品六大功能等,其中亦只字未提“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 。
基于此,法院认为,被告在提供涉案软件下载服务过程中,未能保障原告的知情权 。
关于原告的自主选择权,法院认为,消费者知情权被保障,是形成其真实意志并作出自主选择的基础 。被告辩称下载后“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两项功能处于默认关闭状态,不构成对用户自主选择权的侵害,但该节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且即便属实,“默认关闭”亦仅指其运行状态,而非下载及安装 。对于两项功能的下载及安装,被告并未赋予消费者自行选择的权利 。
此外,被告未向用户提供“护眼模式”从金山毒霸中独立卸载的功能,及“软件管家”既不能独立关闭,亦不能独立卸载 。
基于此,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
关于本案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海长宁法院认为,不同消费者的具体需求及喜好存在差异,与面对众多用户的经营者而言,消费者更加清楚自身需要何种体验,这也是法律将自主选择权赋予消费者一方的原因 。经营者积极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本身具有惠及消费者、增加社会整体福利的正向意义,但不必然与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相冲突 。本案中,被告亦可分别提供软件独立与组合安装的不同选项,最低限度应是不以侵害用户知情权及选择权为代价 。
5月22日,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猎豹公司应赔付原告李同学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李同学在为二审搜集证据时发现,金山毒霸捆绑软件的行为消失了,用户在下载安装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安装“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 。李同学称,既然被告已经作出改变,那他们的目的就达到了,所以同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
7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经上海一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猎豹公司向被上诉人李同学支付人民币700元;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减半收取共计50元,由上诉人猎豹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就此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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