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鉴定人张某,现前额部仍遗留凹陷性瘢痕,影响容貌,医疗建议运用抗瘢痕药物及择期手术修复。鉴于医美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患者病程转归的个体差异性,具体费用可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2万元,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所受创伤处位于面部,且瘢痕明显,影响美观,原告尚年幼,此处创伤瘢痕对其日后成长、学习、生活将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原告伤情虽未构成残疾,但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权益应予以特殊保护,本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2.医美机构:正确进行医美宣传,及时告知手术风险。首先,医美机构应当就其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进行正确、合法宣传,不得为了抢占青少年医美市场,就发布 “高考结束了,私信我,改变你”“变美要从娃娃抓起”等明显误导青少年价值观的医美广告。
其次,医美机构应该在进行手术前,将医美手术的风险、适应症、禁忌症等内容详细告知接受手术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明确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医美手术,不得打所谓“只需携带户口本,告知父母联系方式,留下父母同意的文字或录音即可”的擦边球。
最后,医美机构应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除先天性缺陷等原因之外,拒绝对未成年人实施非必要性的整容手术,为可能存在错误观念的青少年及其父母树立一道医美门槛。
3.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尽早弥补立法空白。针对医美行业乱象,多部委已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对未成年人医美消费乱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并在实践中由执法部门进行整治。
但是,目前对于未成年人可接受医美服务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我国法律仍处于空白状态。对此,建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未成年人非必要不整容”为原则,加入“如果是因为先天畸形、后天事故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毁容,确有接受整容必要的,应允许在监护人同意下进行整容;但对于只是为了提高颜值而进行的非必要整容,应予以禁止”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还所有青少年一个正确、健康的审美价值观。
罗瑞芳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安琪系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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