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女子遭家暴起诉离婚未获准,再次遭掐脖时刺死醉酒丈夫,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二 )


【杨紫|女子遭家暴起诉离婚未获准,再次遭掐脖时刺死醉酒丈夫,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2021年9月18日 , 被告人许某琴在辩护人吴家伟的见证下 , 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许某琴在他人对其进行不法侵害时持械防卫 , 但超过必要限度 , 致1人死亡 , 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琴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 , 量刑建议适当 。
法院认为 , 鉴于本案属婚姻家庭引发的犯罪 , 被害人郑某松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 被告人许某琴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案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 有自首情节 , 自愿认罪认罚 , 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 , 依法对被告人许某琴予以减轻处罚 。
律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 学者:不能“唯结果论”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家暴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和一般情形的防卫又是否存在区别?对于此案 , 多位律师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 ,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 , 郑某松已经在此之前及当日相继采取手掐颈部、持铝盆打伤父亲及许某琴、再次酒后手掐颈部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 依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5条之规定 , 郑某松虽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 , 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次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 , 确已严重危及许某琴人身安全 , 即使尚未造成实际损害 , 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 可以认定为“行凶” 。 本案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 , 应当认定为特殊防卫、正当防卫 , 自然不存在过当一说 。
在本案刑事判决书中 , 目前也尚未发现辩护人、公诉人及法官对本案是否构成“行凶”及特殊防卫的内容 。
殷清利律师认为 ,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主要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 。 依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 ,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 , 考虑双方力量对比 ,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 , 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 , 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
在本案中 , 抛开特殊防卫的内容 , 仅就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来区分 , 郑某松一贯对许某琴实施家暴行为 , 而且案发当日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之特点 , 许某琴父亲来帮助 , 也被郑某松攻击制止 。 在此情况下 , 许某琴作为女性 , 在对抗郑某松上存在严重力量差别 , 对此应当立足防卫人角度分析 , 而且许某琴被迫采取生活所用的保温瓶、剪刀予以反击 , 明显没有精心准备 , 反映出许某琴当时的情绪紧张之情形 , 在此综合因素下 , 其在郑某松再次手掐颈部关键部位的情况下持剪刀捅刺郑某松胸部 , 造成其死亡 , 没有明确超过必要限度 , 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
另外 , 一般家暴情形下与一般情形并无实质区别 。 在2020年《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出台前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专门对该领域的正当防卫进行过专门规定 , 可以说在家暴情形下更应从保护妇女角度予以适用 。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也认为 , 此案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 , 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 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 , 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 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的 , 属于防卫过当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 , 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 , 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 , 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判断 。
本案中 , 被害人郑某松扼压被告人的颈部 , 直到被告人许海琴被迫持剪刀捅刺被害人郑某松的胸部等处 , 被害人郑某松方才松手停止侵害行为 。 众所周知 , 人的颈部属于脆弱要害部位 , 很容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 加上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 , 被告人生命权正在遭到严重侵害 , 事后站在过于冷静客观的角度要求被告人的防卫限度 , 不仅悖于人情 , 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立法之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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