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成反而“欠债千万”,公证处承认失误,损失谁来赔?( 二 )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执行证书时隔多年又被撤销 , 吴伟召表示 , 争议双方均可以按照公证法43条规定 , 发起民事诉讼赔偿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 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 ,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 因赔偿发生争议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吴伟召: 公证人员没有严格履行相关的公证规则和程序时 , 出具的文书是无效的 。 如果公证人员在审查文书过程中 , 严重失职、失责、失察 , 没有认真审核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是“被套路”、是否存在相应的欺诈等行为 , 可能受到主管司法机关给予的相应的行政处罚 。
另外 , 吴伟召介绍 , 武君与林益之间的纠纷是否涉及“套路贷”的问题 , 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事实 。 而公证处为两者做了公证 , 也有义务去核查条款、承诺是否真实合法 。
▌ 本文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ID:zgzs001)
总台央广采访人员/任梦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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