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猫虐狗行为为何屡禁不止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 三 )


曹明德认为 , 现在对于虐待猫狗行为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 只能依靠道德评价 , 需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靠社会舆论维持秩序 。 但有些人缺乏羞恶之心和廉耻之心 , 可以无视别人的评价 , 此时道德评价显然不足以约束这类人的行为 。
“在这种情况下 , 我们不能再任由这种没有良知、道德水准低下的行为继续存在 , 尤其一些人还从中谋取不法利益 , 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 。 因此 , 对这种现象必须加以法律规制 。 ”曹明德说 。
刘洪岩则提出 , 从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来看 , 我国已经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 , 将动物以畜禽、野生动物、实验动物进行区分 , 并明确其各自的保护管理规定 。 但这种分类方法存在弊端 , 以对人的有用性为主要区分与保护依据 , 无法将伴侣动物以及其他目前对人类无直接经济利益而对生态系统有重要价值的动物纳入保护范围 。
在刘洪岩看来 , 若将反虐待动物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 , 不但难以实现对现有动物的全面保护 , 还可能带来法律适用上的“多龙治水”等问题 。
为此 , 刘洪岩建议 , 反虐待动物入法 , 应将“生态文明”的价值指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纳入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中 , 整合现有法律法规 , 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动物保护法” , 其中包含对动物福利、动物保护、动物利用、反虐待动物、动物基因管理等重点调整的内容 , 全面提升全社会动物保护意识和动物保护水平 。
他还建议 , 公众应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 , 对虐待动物、传播相关视频等行为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对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及时等行为进行监督 。
曹明德则从网络平台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 他认为 , 网络平台应承担必要的审查义务和监督义务 , 对平台发布内容予以严格审查 , 及时删除虐待动物的暴力图片、视频等 , 同时应对相关信息发布者与传播者采取封号等处罚措施 , 其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 , 保留有关证据 , 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网络平台进行严格监管 , 出现这类视频的传播情况 , 网络平台如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 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 ”曹明德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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