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要借款无果,男子朋友圈晒对方身份证成被告
10月14日 , 采访人员从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案例 , 因纠纷 , 在个人朋友圈公布对方身份证并配有侮辱性言论 , 被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
范某与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 , 后双方经营公司不善 , 产生经济纠纷 , 因范某未及时归还借款 , 2021年6月28日及6月29日 , 王某在其朋友圈中擅自公开原告身份证及学信网照片 , 并配有侮辱性言论 , 范某发现后将王某起诉至管城法院 。 王某辩称 , 在朋友圈发布原告信息系催要借款的无奈之举 , 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发布的范某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权范畴 , 范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维权开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后经过法官耐心解释沟通 , 王某意识到主张自身权利应当通过正确合法的渠道 , 对自己在朋友圈发布的不当言论表示懊悔 , 并同意删除其朋友圈内不当言论 , 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至少保留10日 。 经法院调解 , 范某表示同意在本案中彻底解决双方纠纷 , 并将两万元归还给王某 。
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 , 在微信、微博等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平台上 , 每个人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 , 但发表内容应恪守道德及法律的底线 , 切记不可逾越 , 维护自身权利应采取正确的方式 。 在个人朋友圈内也不可随意散布他人隐私 , 不可挑战法律权威 ,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 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 , 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普法时刻
【催要借款无果,男子朋友圈晒对方身份证成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如何规定?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 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来源:大河报采访人员 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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