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虚开假条被辞退,女子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根据规定 , 女员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员工 , 但也有例外 。 10月13日 , 采访人员从南京秦淮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例 , 尚在哺乳期的王梦(化名)因在哺乳期内数次虚开假条 , 并且还在这段时间发布深夜泡吧的朋友圈动态 , 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 王梦觉得委屈 , 将公司告上法庭 , 但法院认定公司属合法解除合同 。
2017年 , 王梦入职南京一家经贸公司 , 2018年底她怀孕了 。 2019年6月开始 , 王梦开始了长时间的病假 。 据公司统计 , 2019年6月 , 王梦满勤9天 , 11天病假;2019年7月、8月 , 王梦一直在病假中;2019年9月 , 王梦上班14天 , 6天病假 。 9月30日 , 王梦生下孩子 。 按照政策法规 , 王梦的产假应该休到2020年2月19日 。 因疫情影响 , 公司通知王梦 , 2020年2月24日可以到岗复工 。 可王梦仅仅到岗两天 , 就又休了病假 。 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 , 王梦又连续休病假 。 王梦在哺乳期请假时 , 都提供了南京某医院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时间分别为2020年2月24日、3月10日、3月24日、4月8日、4月23日 , 每张均建议休半个月 。

哺乳期内虚开假条被辞退,女子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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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上 , 原告王梦认为 , 自己在哺乳期内 , 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孕期欠发工资、产期餐补、年假工资等共计8万余元 。 被告公司认为 , 王梦未提供有效检验报告 , 且病假未获审批生效 , 在公司已明确要求到岗的情况下仍拒绝到岗 。 根据王梦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第2款第8项:乙方擅自离职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天的 , 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 不需要支付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
【哺乳期内虚开假条被辞退,女子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根据南京某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 , 明确最后一张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病历是伪造的。 王梦在病休假到期的情况下 , 向公司提交伪造的病假条 。 公司明确回复不同意其病假申请 , 王梦依然未返岗工作 , 构成旷工 。 其次 , 王梦因请病假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诊断证明 , 依据王梦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 , 提供虚假病假证明是严重过失 。
综上 , 法院认定公司以王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 并及时通知了工会 ,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程序上也无不当 , 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 所以 , 对王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 最终 , 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梦孕期工资1673.1元、产假工资1732元、哺乳期工资3692.5元、调休工资670元。
法官表示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也就是说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 , 用人单位不能无过失性辞退女职工 , 也不能以经济性裁员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内 ,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辞退 。 哺乳期职工可以享受法定保护 , 但权利不能乱用 , 行为有边界。 法院提醒 , 女职工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颁布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 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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